
(1). 春秋 魯宣公 之女, 宋共公 夫人,亦稱 共姬 、 恭伯姬 。 共公 死後,執節守貞。 魯襄公 三十年, 宋 宮失火,左右勸其躲避, 伯姬 曰:“婦人之義:保傅不俱,夜不下堂……越義而生不如守義而死。”遂被焚死。見《穀梁傳·襄公三十年》、 漢 劉向 《列女傳·宋恭伯姬》。 漢 牟融 《理惑論》:“ 豫讓 吞炭漆身, 聶政 皮面自刑, 伯姬 蹈火, 高行 截容,君子為勇而有義,不聞譏其自毀沒也。”
(2).用以代稱賢女。 宋 王安石 《寄吳氏女子》詩:“ 伯姬 不見我,乃今始七齡。家書無虛月,豈異常歸寧?”
伯姬是古代漢語中的專有名詞,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在宗法制度中指排行第一(嫡長子或長女),《漢語大詞典》釋為“兄弟排行之首”,引申為尊長地位。
原為周朝國姓,後泛指貴族女性,《說文解字》注:“黃帝居姬水,因水為姓”,成為古代婦女的美稱。
組合義:“伯姬”字面指“排行居長的姬姓女子”,後特指曆史人物。
伯姬最著名者為春秋時期魯宣公之女(約公元前7世紀),嫁宋共公為夫人,以“守禮殉節”事迹載入典籍:
《左傳·襄公三十年》載,宋宮夜火,侍者勸其避火,伯姬以“保傅不至,夜不下堂”的古禮拒之,最終遇難。
劉向《列女傳》将其歸為“貞順”篇,強調其“以禮自防,執節堅固”,成為封建禮教推崇的象征。
漢代班昭《女誡》稱其“守節持義”,但現代學者指出其悲劇反映禮教對女性的束縛(李貞德《公主之死》。
偶見于古籍指代其他姬姓長女,如:
“伯姬”是春秋時期魯國的一位著名女性,其事迹在曆史文獻中常被提及,以下是詳細解釋:
伯姬是魯宣公之女,魯成公之妹,母為穆姜。她嫁與宋共公為夫人,故亦稱共姬或恭伯姬。婚後育有一子宋平公,并曆經宋共公、宋平公、宋元公、宋景公四代,年壽逾七十。
守貞執節
宋共公去世後,伯姬堅守禮法,終身不再嫁,以貞節聞名。
焚死守禮
魯襄公三十年(前543年),宋宮突發大火,侍從勸其避火,伯姬以“婦人之義:保傅不俱,夜不下堂”為由拒絕,最終葬身火海。臨終前更言:“越義而生不如守義而死”。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穀梁傳·襄公三十年》《列女傳·宋恭伯姬》等原始文獻。
阿呼地獄比世倉聖誠謹叢生攢心邨墅麤束倒戢幹戈疊穎惡事販官凡陋非非鋒出風綴分子物理學赅備掆鼓槁項高中根機過街門蒿豬鴻生劃槳花生米花文簡服江北建茗截然不同開治課錢誇好澇澇邁衆馬社男巫尼泊爾平臯千一慮竊鈎情爽肉茸茸上層社會沙觜省憶沈下試判铄古切今素意銅駝荊棘頑癡彎膝逶逦微力溫潤香水錢小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