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春秋 鲁宣公 之女, 宋共公 夫人,亦称 共姬 、 恭伯姬 。 共公 死后,执节守贞。 鲁襄公 三十年, 宋 宫失火,左右劝其躲避, 伯姬 曰:“妇人之义:保傅不俱,夜不下堂……越义而生不如守义而死。”遂被焚死。见《穀梁传·襄公三十年》、 汉 刘向 《列女传·宋恭伯姬》。 汉 牟融 《理惑论》:“ 豫让 吞炭漆身, 聂政 皮面自刑, 伯姬 蹈火, 高行 截容,君子为勇而有义,不闻讥其自毁没也。”
(2).用以代称贤女。 宋 王安石 《寄吴氏女子》诗:“ 伯姬 不见我,乃今始七龄。家书无虚月,岂异常归寧?”
伯姬是古代汉语中的专有名词,具有双重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
在宗法制度中指排行第一(嫡长子或长女),《汉语大词典》释为“兄弟排行之首”,引申为尊长地位。
原为周朝国姓,后泛指贵族女性,《说文解字》注:“黄帝居姬水,因水为姓”,成为古代妇女的美称。
组合义:“伯姬”字面指“排行居长的姬姓女子”,后特指历史人物。
伯姬最著名者为春秋时期鲁宣公之女(约公元前7世纪),嫁宋共公为夫人,以“守礼殉节”事迹载入典籍:
《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宋宫夜火,侍者劝其避火,伯姬以“保傅不至,夜不下堂”的古礼拒之,最终遇难。
刘向《列女传》将其归为“贞顺”篇,强调其“以礼自防,执节坚固”,成为封建礼教推崇的象征。
汉代班昭《女诫》称其“守节持义”,但现代学者指出其悲剧反映礼教对女性的束缚(李贞德《公主之死》。
偶见于古籍指代其他姬姓长女,如:
“伯姬”是春秋时期鲁国的一位著名女性,其事迹在历史文献中常被提及,以下是详细解释:
伯姬是鲁宣公之女,鲁成公之妹,母为穆姜。她嫁与宋共公为夫人,故亦称共姬或恭伯姬。婚后育有一子宋平公,并历经宋共公、宋平公、宋元公、宋景公四代,年寿逾七十。
守贞执节
宋共公去世后,伯姬坚守礼法,终身不再嫁,以贞节闻名。
焚死守礼
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宋宫突发大火,侍从劝其避火,伯姬以“妇人之义:保傅不俱,夜不下堂”为由拒绝,最终葬身火海。临终前更言:“越义而生不如守义而死”。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穀梁传·襄公三十年》《列女传·宋恭伯姬》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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