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完備。 宋 蘇洵 《衡論下·申法》:“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 明 李東陽 《京都十景詩》序:“今承平既久,民物繁庶,制度明備。” 鄭觀應 《盛世危言·學校上》:“迹其學校規制,大略相同,而 德國 尤為明備。” 康有為 《<日本雜事詩>序》:“簡要,欲其易誦也;繁條,欲其明備也。”
“明備”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語義解析
“明備”為古漢語複合詞,由“明”(清晰、顯著)與“備”(完備、周全)構成,核心含義指“明确且完備”,強調事物在内容或形式上的清晰性與完整性。
二、權威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
釋為“明确詳備;顯明完備”,多用于描述典章制度、禮法條文等系統性規範的周密性。例如:“禮制明備,則民知所從。”(《禮記·樂記》)
《辭源》:
釋義側重“彰明且周全”,常見于文獻中對治理體系或儀軌的評述。如《漢書·禮樂志》:“王者必因前王之禮,順時施宜,有所損益,以明備教化。”
三、古籍用例與語境
“故聖人參于天地,并于鬼神,以治政也。處其所存,禮之序也;玩其所樂,民之治也。故天生時而地生財,人其父生而師教之:四者君以正用之,故君者立于無過之地也……是謂明備。”
注解:此處“明備”指君主依循自然規律與禮法治理國家,達到政教清明、制度完備的狀态。
四、現代延伸用法
現代漢語中,“明備”偶見于學術文本,形容理論體系或法律條款的嚴謹性與全面性。例如:“該法典邏輯嚴密、條文明備,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清晰依據。”
權威參考來源
“明備”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明确完備”,主要用于描述事物(如制度、律令等)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拓展:
“明備”的核心意義為“明确而完備”,適用于描述嚴謹的規範或周密的計劃。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古代側重制度完備性,現代可拓展至籌備的周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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