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所納的賦稅。《漢書·食貨志上》:“順於民心,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勸農功。” 明 高啟 《贈楊荥陽》詩:“官庖盡炊藜,民賦半輸絹。”
民賦是漢語複合詞,由“民”與“賦”二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百姓向國家繳納的稅賦,特指古代以田畝、人口為基礎的稅收制度。以下從語義演變、古籍用例及現代延伸三方面詳解:
“民”的本義
指庶衆、百姓。《說文解字》釋:“民,衆萌也”,即平民階層。在賦稅語境中,“民”是納稅主體,如《周禮·天官·大宰》載“以九賦斂財賄”,鄭玄注:“賦,口率出泉也”,強調民戶的納稅義務。
“賦”的源流
本義為征收,後專指田稅。《康熙字典》引《釋名》:“賦,敷也,敷布其義”,引申為分攤稅項。古代“賦”常與“稅”并稱,但“賦”更側重按田畝、丁口征收的實物或貨币,如《漢書·食貨志》雲“稅謂公田什一……賦共車馬甲兵”。
財政制度記載
《史記·平準書》載“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指國家根據財政需求向百姓征賦。此處的“民賦”體現稅收的強制性特征。
民生負擔的表述
宋代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提及“民賦繁重,多流亡者”,反映賦稅過重導緻的社會問題,凸顯“民賦”與百姓生計的緊密關聯。
當代語境中,“民賦”一詞雖罕用,但其概念融入現代稅收體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延續了“民”作為納稅主體的曆史内涵。相關稅法釋義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政策解讀(www.chinatax.gov.cn)。
結論:“民賦”本質是以民衆為對象的法定貢賦制度,貫穿中國古代至近代財政史,其演變折射出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系。需注意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表述宜用“民衆賦稅”或“公民納稅義務”以符合規範。
“民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人民所納的賦稅”,常見于古代文獻及曆史語境中。以下從釋義、結構、曆史背景等方面詳細解釋:
“民賦”是古代稅收制度中的術語,強調人民對國家承擔的經濟義務,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書》《明史》等典籍或相關經濟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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