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刑罰上的免除處罰,即“免予刑事處分”,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如犯罪後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其前提是确認犯罪分子有罪,因此雖不判處刑罰,仍可給予其他處分。我國刑法規定了免除處罰的情節。②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也有免除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情節作了規定。
免除處罰指因法定原因對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免予刑事制裁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行為人雖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法院依法不給予刑罰處罰。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及法律適用角度分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免除”意為“免去;除掉”,“處罰”指“對犯罪或違紀行為加以懲治”。合并釋義為:依法免去本應承擔的懲罰責任。在刑法語境中,特指對犯罪情節輕微者免予刑罰,但保留有罪宣告(如《刑法》第37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免除處罰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行為人觸犯刑法條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危害性小、主觀惡性低(如:初犯、過失犯罪、中止犯且未造成損害)。
需符合刑法明文規定的情形,例如:
二者常被混淆,但法律效力不同:
僅免去刑罰,仍保留犯罪記錄(如:免除刑罰但判處訓誡或責令悔過)。
不給予任何刑事制裁,但行為仍被認定為犯罪(如: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刑)。
商務印書館出版,對“免除”“處罰”的語義界定。
第37條: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第67條:自首免除處罰的適用。
明确免除處罰的司法適用标準(如:輕微傷害案中的賠償諒解情節)。
注:具體案件是否適用免除處罰需由法院依法裁量,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獲取個案指導。
免除處罰是刑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免除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罰,指行為人雖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其他法定情形,法院僅作有罪宣告而不判處刑罰。其核心在于“定罪不處罰”,既保留法律對行為的否定評價,又體現對輕微犯罪的寬容态度。
《刑法》第三十七條明确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允許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措施。
與不予處罰不同,免除處罰以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而不予處罰是因行為未達違法标準或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如未滿14周歲)。
法院可采取訓誡、責令賠償等替代性措施,或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這一制度體現了刑法教育與懲戒并重的功能,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
阪尹奔徒鈔絕齼齼翠采殿撰惡池楓林符録改序戈壁喝命侯牏畫像灰壤活擦擦将梁見話教命澆書驕卒積訛成蠹精采精勇金鑲玉裹舊例空郄斂脯兩面攻聯續另加令仆流靡龍鱗鹵莽滅裂盲婚美手夢兒亭靺韐僻陬輕簡輕傜薄賦秋膠欺役劬劬肉食者鄙柔湯傘蓋舍命矢施宿留探勘天行薙發渟膏通澈文彩筱簵之箭瞎抓細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