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刑罰上的免除處罰,即“免予刑事處分”,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如犯罪後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其前提是确認犯罪分子有罪,因此雖不判處刑罰,仍可給予其他處分。我國刑法規定了免除處罰的情節。②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也有免除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情節作了規定。
免除處罰是刑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免除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罰,指行為人雖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其他法定情形,法院僅作有罪宣告而不判處刑罰。其核心在于“定罪不處罰”,既保留法律對行為的否定評價,又體現對輕微犯罪的寬容态度。
《刑法》第三十七條明确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允許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措施。
與不予處罰不同,免除處罰以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而不予處罰是因行為未達違法标準或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如未滿14周歲)。
法院可采取訓誡、責令賠償等替代性措施,或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這一制度體現了刑法教育與懲戒并重的功能,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
“免除處罰”是一個成語,指的是取消處罰或免除懲罰。其拆分部首為“免”和“罰”,共有7個筆畫。
“免除處罰”一詞源于中國漢語,是由兩個獨立的詞彙組合而成。其中,“免”表示豁免、不受制約,而“除”則表示消除、去除。相結合,“免除”意味着消除、解除某種限制、處罰或懲罰。
在繁體字中,“免除處罰”可以寫作“免除處罰”。繁體字通常在台灣和香港地區使用。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對于“免除處罰”一詞,在古代文獻和書籍中寫作“免除罪戾”,但意義相同。
以下是一些關于“免除處罰”的例句:
與“免除處罰”相關的詞彙有:
“免除處罰”的反義詞可能是“處以懲罰”或“加重懲罰”,表示給予懲罰或加大處罰力度。
總之,“免除處罰”是一種取消或免除處罰的行為,在法律或規章制度下,當人們有合理的解釋或情況時,可以被免除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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