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urn traitor to one's mother land;betray one's country] 投靠敵人,出賣祖國和人民的利益
賣國求榮
謂投靠敵國,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史記·蘇秦列傳》:“人有毀 蘇秦 者曰:‘左右賣國反覆之臣也,将作亂。’” 宋 陸遊 《南唐書·锺谟傳》:“ 陳覺 言 德明 賣國以悅敵,不可赦。” 徐特立 《論國民公德》:“不愛國甚至賣國是犯法的,是要受到人民監督和政府懲罰的。”
賣國(mài guó)指為謀取私利而出賣國家主權、利益或機密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罪行。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核心定義
指背叛祖國,向外國勢力提供政治、軍事、經濟等利益,損害國家主權與民族尊嚴。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賣國:出賣國家主權、利益。”
構詞解析
二字組合凸顯主動背叛屬性,區别于被動失國。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
傳統語境中的“賣國賊”
中國古代稱通敵叛國者為“賣國賊”,如南宋秦桧、明末吳三桂,均因勾結外敵被釘于曆史恥辱柱。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
現代法律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113條,賣國行為屬“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涵蓋間諜、分裂國家等具體罪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版。
道德極端負面性
在儒家“忠孝”倫理框架下,賣國被視為對民族集體的終極背叛,與“精忠報國”形成絕對對立。
來源:《中華倫理範疇叢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
民族集體記憶中的符號化
近代“賣國條約”(如《馬關條約》)成為民族屈辱記憶載體,強化了該詞的警示意義。
來源:《中國近代史綱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
“賣國”在漢語中兼具法律定罪、曆史批判與道德譴責三重維度,其釋義始終圍繞“背叛國家核心利益”的核心語義展開,是中華文化中最為嚴厲的負面評價之一。
“賣國”一詞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釋:
一、基本定義 指為了個人私利,通過投靠敵國或外部勢力,出賣國家主權、領土、尊嚴或民族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與背叛國家立場、損害公共利益相關聯,如《史記》中記載的蘇秦被指責為“賣國反覆之臣”。
二、核心特征
三、典型表現 • 籤訂損害國家主權的條約(如割讓領土) • 向敵國提供軍事、經濟情報 • 配合外部勢力實施政治颠覆(如提到的“賣國賊”曆史案例)
四、相關概念辨析 反義詞為“愛國”,指維護國家利益的行為。需注意:并非所有國際合作都屬賣國,隻有當行為導緻國家長遠利益受損且存在私利交換時,才構成賣國。
五、文學應用 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描述叛國者,如陸遊《南唐書》記載的锺谟案,現代漢語中多與“求榮”連用為“賣國求榮”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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