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eized]∶接受辦理;接受處理
受理人民來信
(2)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法院接受案件,進行審理
上訴通常要由高一級法院受理
接受訴狀,進行審理。 宋 蘇轍 《論冬溫無冰劄子》:“ 秀州 倚郭 嘉興縣 人訴災,州縣昏虐,不時受理,臨以鞭撲,使民相驚,自相蹈藉,死者四十餘人。”《元典章·戶部五·民田》:“所在官司,不分可否,輒便受理。” 徐遲 《牡丹》三:“老爺大怒,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發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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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是現代漢語中的常用動詞,其核心含義指特定的機構或部門對提交的事項表示接受并着手處理。該詞具有以下詳細釋義與特征: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的定義:
受理:動詞。指國家機關、司法機關或特定組織接受并審查(申請、訴訟、案件等),準備予以處理。
主體特定性
受理主體需為法定機構或授權組織,如法院、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銀行櫃台等。個人或非授權機構無權"受理"正式事務。
例: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銀行受理開戶申請。
行為主動性
強調機構對提交事項的主動審查與接收,區别于被動"接收"。需初步判斷事項是否符合處理條件(如材料完整性、管轄權等)。
例:市場監管局受理消費者投訴前需審核證據是否充分。
程式前置性
受理是啟動正式處理流程的必要環節。未獲受理的事項無法進入後續調查、審理或辦理階段。
例:專利申請經知識産權局受理後進入實質審查。
領域 | 應用示例 | 權威依據 |
---|---|---|
司法領域 | 法院受理起訴狀、上訴案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
行政領域 |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行政複議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 |
商業服務 | 銀行受理貸款申請;客服受理投訴工單 | 銀保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指引》 |
知識産權 | 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提交 | 《專利審查指南》第五章 |
例:接受禮物(非"受理禮物")
"不受理"是其常見否定形式,指機構經審查後拒絕處理申請(如因材料不全、超出權限等),需依法出具書面憑證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
“受理”是一個多領域通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接受并處理申請、訴求或案件,但在不同場景下有具體解釋:
受理指有權機構對個人或組織提出的申請、訴求、起訴等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接受并處理的行為。包含兩層含義:
法院受理
指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時立案并啟動訴訟程式。例如:
法律後果
受理後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法院需依法作出裁判,未受理則可能駁回起訴。
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内對申請、投訴等審查并決定是否處理。例如:
流程要求
需依據法律法規判定申請的合法性、合理性,并給予答複。
如需了解具體場景(如某類案件受理标準),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行政法規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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