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eized]∶接受辦理;接受處理
受理人民來信
(2)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法院接受案件,進行審理
上訴通常要由高一級法院受理
接受訴狀,進行審理。 宋 蘇轍 《論冬溫無冰劄子》:“ 秀州 倚郭 嘉興縣 人訴災,州縣昏虐,不時受理,臨以鞭撲,使民相驚,自相蹈藉,死者四十餘人。”《元典章·戶部五·民田》:“所在官司,不分可否,輒便受理。” 徐遲 《牡丹》三:“老爺大怒,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發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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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是一個多領域通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接受并處理申請、訴求或案件,但在不同場景下有具體解釋:
受理指有權機構對個人或組織提出的申請、訴求、起訴等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接受并處理的行為。包含兩層含義:
法院受理
指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時立案并啟動訴訟程式。例如:
法律後果
受理後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法院需依法作出裁判,未受理則可能駁回起訴。
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内對申請、投訴等審查并決定是否處理。例如:
流程要求
需依據法律法規判定申請的合法性、合理性,并給予答複。
如需了解具體場景(如某類案件受理标準),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行政法規細則。
受理是一個常見的詞彙,表示接受并處理某事、某事務。這個詞的部首是又,共有8個筆畫。受理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中的元音結構,意為“明白的聲音”。在繁體字中,受理的寫法為「受理」。
在古代,漢字的組成和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受理在古時候的寫法為「受」的上面有一個筆畫表示聲音,下面則用橫線表示明白的意思,類似元音結構。而「理」的寫法和現代一樣,表示了事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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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處、受理單、受理員、受理範圍、受理流程、受理條件、受理申請
受辦、接納、接受、處理
拒絕、駁回、不受理、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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