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稱講解戒律的人的講席。 唐 歐陽詹 《同諸公過福先寺律院宣上人房》詩:“律座下朝講,晝門猶掩關。” 唐 白居易 《大唐泗州開元寺臨壇律德徐泗濠三州僧正明遠大師塔碑銘序》:“前後臨戒壇者八,登律座者十有五。”
“律座”是一個佛教術語,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律座”指佛教中講解戒律的講席,即戒律宣講者(如律僧或律宗法師)傳法時的專用座位。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如歐陽詹《同諸公過福先寺律院宣上人房》中“律座下朝講”和白居易對明遠大師的碑銘記載。
宗教場景
特指佛教寺院中戒壇或律院的講學場所,具有儀式性和權威性。例如唐代高僧登臨律座十五次,象征其在戒律領域的造詣。
詞源辨析
“律座”與“律坐”為異寫詞,核心含義相同,但後者在部分文獻中被誤用作成語,表示“遵守規矩端坐”。需注意語境區分宗教術語與日常成語。
唐代白居易曾描述明遠大師“登律座者十有五”,印證了該詞在佛教儀式中的重要地位。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相關詞條。
律座是一個中國漢字詞語,常常用來指代古代的法官或法庭座位。律座也可以用來指代現代法院中的法官席或座位。
律座的部首是彳(左邊走動的人)和廣(広)。它總共有12個筆畫。
律座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國,準确的說應該是春秋時期,屬于古文字的一種。在繁體中,律座的寫法為「律座」。
在古代的漢字寫法中,律座有着不同的寫法。古代的律座可以寫作「律奏」或者「律宗」。
1. 法庭上的律座莊嚴肅穆以示公正。
2. 律座聽證之前,雙方當事人需要宣誓。
3. 年輕的律座在庭審中表現出了出色的才能和判斷力。
1. 律師:法律行業的從業者。
2. 律政:與法律和政治相關的事務。
3. 莊嚴:莊重而莊重。
法官、法庭、審判員
被告、罪犯、律師(在不同的語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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