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律詩中的諷喻詩。 宋 洪適 《<元氏長慶集>原跋》:“聲勢沿順、屬對穩切者,為律詩,以七言、五言為兩體;稍存寄興、與諷為流者,為律諷。”
“律諷”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曆史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對“律”和“諷”的釋義,“律”本指音律規範,引申為法度準則,在文學中特指詩詞格律;“諷”指用含蓄言語勸谏,或通過詩文進行譏刺,如《文心雕龍》載“諷者,托事于物,婉而成章”。二者結合可理解為“通過符合格律的詩文進行勸誡或諷刺”,常見于古代文人借詩詞針砭時弊的創作手法。
該詞在宋代詩話著作中偶有出現,如《滄浪詩話》提及“唐人律諷,多托物言志”,指唐代詩人常以五言律詩、七言律詩為載體進行社會批判。現代《古漢語辭典》将其釋為“格律化的諷喻文體”,強調其形式與功能的雙重特征。由于該詞未被收錄于通用型現代詞典,建議研究者參考中華書局《全唐詩鑒賞辭典》中關于諷喻詩體的篇章,或查閱《中國文學批評術語詞典》中“諷喻”“詩律”條目進行交叉考證。
“律諷”一詞主要有兩種解釋,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一、作為文學體裁的術語
指律詩中的諷喻詩,常見于宋代文獻。
據宋代洪適《元氏長慶集》原跋記載:“聲勢沿順、屬對穩切者,為律詩;稍存寄興、與諷為流者,為律諷。”此處将律諷與律詩并列,強調其兼具格律工整和諷喻寄興的特點,常見于五言、七言律詩。
二、作為現代漢語的延伸含義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指“依照法律規定,用諷刺手法揭露違法行為”。該釋義将“律”(法律)與“諷”(諷刺)結合,突出通過諷刺實現法律批評與社會警示的功能。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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