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罪并懲罰。《禮記·月令》:“﹝孟秋之月﹞詰誅暴慢,以明好惡。” 鄭玄 注:“詰,謂問其罪,窮治之也。” 唐 元稹 《苦雨》詩:“自顧方濩落,安能相詰誅?”
诘誅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诘”與“誅”二字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字源及古代文獻用例綜合考釋。以下從權威漢語工具書及經典文獻角度進行解釋:
诘(詰)
《說文解字》釋為“問也”,本義為追問、責問。引申為查究、追究之意,如《周禮·天官·小宰》“诘其不如令者”。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誅
本義為聲讨、譴責,後擴展為懲罰、讨伐,如《論語·公冶長》“于予與何誅”。在法制語境中特指處決罪犯。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诘誅”屬同義複合結構,強調通過責問與懲罰實現司法或軍事制裁,常見于先秦兩漢文獻,核心含義為:
追究罪責并加以誅罰。其具體語境包括:
司法領域:審訊定罪後執行刑罰。
例:《韓非子·難一》:“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诘誅暴慢,明信必罰。”
(此處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暴虐者罪責并誅殺。)
軍事行動:聲讨逆賊并剿滅。
例:《逸周書·時訓》:“立秋之日,涼風不至……國無嚴刑,則诘誅 不行。”
(指對違法者缺乏嚴厲懲處,導緻追究誅罰的制度無法施行。)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收錄該詞條,釋為:
诘誅:究辦罪責而誅殺。
引證:《韓非子·難一》:“設柙非所以備鼠也……诘誅暴慢,明信必罰。”
“诘誅”是古代漢語中表示通過責問追究罪行并施加誅罰的特定術語,多用于描述法制或征伐活動中的制裁行為,其語義核心在于“究罪”與“行刑”的統一性。
“诘誅”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批評與駁斥
現代語境中,“诘誅”更側重對錯誤言行的揭露和批判,強調通過質問和邏輯反駁來糾正謬誤。
問罪與懲罰
古代文獻中,“诘誅”常與法律或道德懲戒關聯。如《禮記·月令》提到“诘誅暴慢”,鄭玄注解為“問其罪,窮治之”,即徹底追究罪行并懲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禮記》原文或權威漢語詞典。
抱表寝繩背前面後徧報捕獲長遠償冤朝市乘楂塵域侈詞馳光大張聲勢電弧焊接冬珑鬥笑兒蜰蟲肥田草概念化敢幹閤職滾木駭震環山逭誅胡老建弼監界腳直接會嫉盭燼燃稽實懇談困戹賣務場芒寒色正蒙澤目無尊長鳥服籤兵前旌椠人其内輕壒清醇窮骨球寒搉估然臍塞盧斯野生動物保護區膳府水雲綀衣厮擡厮敬童容推築彎彎無人務外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