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律诗中的讽喻诗。 宋 洪适 《<元氏长庆集>原跋》:“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以七言、五言为两体;稍存寄兴、与讽为流者,为律讽。”
“律讽”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单字本义及历史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对“律”和“讽”的释义,“律”本指音律规范,引申为法度准则,在文学中特指诗词格律;“讽”指用含蓄言语劝谏,或通过诗文进行讥刺,如《文心雕龙》载“讽者,托事于物,婉而成章”。二者结合可理解为“通过符合格律的诗文进行劝诫或讽刺”,常见于古代文人借诗词针砭时弊的创作手法。
该词在宋代诗话著作中偶有出现,如《沧浪诗话》提及“唐人律讽,多托物言志”,指唐代诗人常以五言律诗、七言律诗为载体进行社会批判。现代《古汉语辞典》将其释为“格律化的讽喻文体”,强调其形式与功能的双重特征。由于该词未被收录于通用型现代词典,建议研究者参考中华书局《全唐诗鉴赏辞典》中关于讽喻诗体的篇章,或查阅《中国文学批评术语词典》中“讽喻”“诗律”条目进行交叉考证。
“律讽”一词主要有两种解释,需结合不同语境理解:
一、作为文学体裁的术语
指律诗中的讽喻诗,常见于宋代文献。
据宋代洪适《元氏长庆集》原跋记载:“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稍存寄兴、与讽为流者,为律讽。”此处将律讽与律诗并列,强调其兼具格律工整和讽喻寄兴的特点,常见于五言、七言律诗。
二、作为现代汉语的延伸含义 部分词典将其解释为成语,指“依照法律规定,用讽刺手法揭露违法行为”。该释义将“律”(法律)与“讽”(讽刺)结合,突出通过讽刺实现法律批评与社会警示的功能。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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