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録事的意思、録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録事的解釋

(1).職官名。 晉 公府置錄事參軍,掌總錄衆官署文簿,舉彈善惡。後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亦置之。省稱“録事”。 隋 初以為郡官,相當于 漢 時州郡主簿。 唐 宋 因之,京府中則改稱司錄參軍。 元 廢。 清 初各部又設錄事; 清 末新官制,京師各部及京内外各級司法衙門均設有八品以下錄事。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除蠹》:“ 崔立 為 雒縣 ,有豪族 陳氏 為縣録事。”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十二:“諸縣人吏,國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忽一日,縣尉請 鐘録事 父子在衙中飲酒。” 清 孫枝蔚 《贈黃仙裳》詩:“不曾嗔録事,每欲蔔南村。”參閱《通典·職官六》《通志·職官十五》《文獻通考·職官十七》《清史稿·職官志六》

(2).指 民國 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老舍 《趙子曰》第二十:“他說隻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 曹禺 《日出》第二幕:“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

(3). 唐 代 曲江 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散序》:“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後,便請一人為録事,其餘主宴、主酒、主樂、探花、主茶之類,鹹以其日辟之。”原注:“舊例率以狀元為録事。”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慈恩寺題名遊賞賦詠雜紀》:“ 崔沆 及第年為主罰録事,同年 盧彖 俯近關宴,堅請假往 洛 下拜慶,既而淹緩久之…… 沆 判之。”

(4).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 唐 皇甫松 《醉鄉日月·律錄事》:“夫律録事者須有飲材……觥録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 唐 元稹 《黃明府詩》序:“小年曾於 解縣 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録事。曾於 竇少府 廳中,有一人後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

(5).妓女。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六:“ 蘇叔黨 政和 中至 東都 ,見妓稱‘録事’,太息語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變古, 唐 以來舊語盡廢,此猶存 唐 舊為可喜。’前輩謂妓曰‘酒糾’,蓋謂録事也。 相藍 之東有 録事巷 ,傳以為 朱梁 時名妓 崔小紅 所居。”

(6).開設賭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 王得臣 《麈史·博弈》:“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亦謂之録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録事”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專指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曆史演變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本義 “録”在《說文解字》中釋為“金色也”,後引申為“記載、抄寫”之意(《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事”指事務、職守。二字組合為動賓結構,本義為“記錄事務”,後凝固為專有名詞。

二、曆史職官義

  1. 官府屬吏

    唐宋時期,“録事”為州郡官署中掌文書稽核的僚佐,隸屬錄事參軍。據《新唐書·百官志》記載,其職責包括“勾檢稽失、監印符”,即核查公文錯漏并監督印章使用(《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

  2. 僧寺執事

    佛教寺院中,“録事”為維那的副職,專司法會儀軌記錄及僧衆名冊管理,見《百丈清規·兩序章》(《佛學大辭典》,中華書局1984年版)。

三、近現代轉義

明清以後,“録事”一詞逐漸脫離職官體系,轉為對普通文書記錄者的泛稱,例如民國時期部分機構仍沿用此職名指代文書員(《近現代漢語辭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年版)。

網絡擴展解釋

“録事”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其含義隨時代演變,主要包含以下解釋:

一、基本定義

“録事”指舊時政府機構中負責記錄、繕寫文件的低級官吏,屬于文職類職務。該詞中的“録”為“錄”的異體字,本義為記載、抄寫,與職能直接相關。

二、曆史演變

  1. 晉代至隋唐
    晉代公府設“錄事參軍”,主管文書審核與官員監察,後代刺史等官員沿用此職。隋代曾作為郡級官職,類似漢代的主簿。
  2. 清代至民國
    清末新官制中,京師及地方司法機構設有八品以下錄事;民國時期演變為官府或機構中的低級抄寫職員,如老舍作品中提到的“文書科錄事”。

三、特殊場景職能

四、現代關聯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僅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如曹禺《日出》中角色自稱“大豐銀行錄事”。

如需更完整考據,可參考漢典及曆史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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