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职官名。 晋 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録事”。 隋 初以为郡官,相当于 汉 时州郡主簿。 唐 宋 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 元 废。 清 初各部又设录事; 清 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除蠹》:“ 崔立 为 雒县 ,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二:“诸县人吏,国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忽一日,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 清 孙枝蔚 《赠黄仙裳》诗:“不曾嗔録事,每欲卜南村。”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2).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 《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 《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3).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録事,其餘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4).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 皇甫松 《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 唐 元稹 《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 竇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5).妓女。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6).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 王得臣 《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録事。”
“録事”是汉语中具有历史专指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与历史演变两个维度解析:
一、字源本义 “録”在《说文解字》中释为“金色也”,后引申为“记载、抄写”之意(《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事”指事务、职守。二字组合为动宾结构,本义为“记录事务”,后凝固为专有名词。
二、历史职官义
官府属吏
唐宋时期,“録事”为州郡官署中掌文书稽核的僚佐,隶属录事参军。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其职责包括“勾检稽失、监印符”,即核查公文错漏并监督印章使用(《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僧寺执事
佛教寺院中,“録事”为维那的副职,专司法会仪轨记录及僧众名册管理,见《百丈清规·两序章》(《佛学大辞典》,中华书局1984年版)。
三、近现代转义
明清以后,“録事”一词逐渐脱离职官体系,转为对普通文书记录者的泛称,例如民国时期部分机构仍沿用此职名指代文书员(《近现代汉语辞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年版)。
“録事”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其含义随时代演变,主要包含以下解释:
“録事”指旧时政府机构中负责记录、缮写文件的低级官吏,属于文职类职务。该词中的“録”为“录”的异体字,本义为记载、抄写,与职能直接相关。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仅见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如曹禺《日出》中角色自称“大丰银行录事”。
如需更完整考据,可参考汉典及历史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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