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亦作“ 譴讁 ”。貶降。《周書·李賢傳》:“ 武成 二年,除 江州 刺史。既被譴謫,常憂懼不得志。” 唐 吳兢 《貞觀政要·納谏》:“ 陸爽 以為陛下今雖容之,恐後陰加譴讁,所以反覆自陳,意在於此,不足為怪。”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太平天囯·天朝田畝制度》:“天王乃降旨主斷……譴謫各欽命總制所奏貶各監軍,或貶為軍帥,或貶為師帥。”
(2).責備。 朱自清 《别》:“他不曾容忍過伊僅有的、微細的譴谪,他常用語言壓迫伊。” 許地山 《枯楊生花》:“我不是不依你,不過這村裡隻有我一個是‘讀書人’,若有三分不是,人家總要加上七分譴谪。”
“譴谪”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譴”和“谪”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向因過錯而遭受的處罰或貶斥。根據《漢語大詞典》,該詞最早見于古代文獻,多用于描述官吏因失職、罪責而被降職或流放的情形。例如《漢書·賈誼傳》記載“誼既以谪去,意不自得”,其中“谪”即含貶谪之意,與“譴”組合後強化了“因罪受罰”的語義色彩。
從構詞法分析,“譴”本義為責備(《說文解字》釋作“谪問也”),側重言語層面的斥責;“谪”則指官吏降級(《周禮·夏官》注“谪,貶退也”),強調職位變動。二者結合後,詞義範圍從口頭責備擴展至實際懲處,常特指古代官僚體系中的行政處罰手段。例如《古代漢語詞典》引宋代文獻“譴谪之命,非止一端”,說明該詞可用于多種過失引發的處罰。
在現代漢語中,“譴谪”的使用場景已不局限于官場語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其可引申為對重大過失的嚴厲批評,如學術領域“研究成果遭學界譴谪”等用法。不過相較于“譴責”“貶谪”等近義詞,《辭源》特别強調該詞隱含“權威機構作出的正式處罰決定”這一語義特征。
“譴谪”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政治和文學語境中,具有以下核心含義及用法:
譴谪(qiǎn zhé)指官吏因犯罪或過失被降職、貶谪,也引申為責備、斥責。該詞結合了“譴”(責備)和“谪”(貶降)的雙重含義,既強調行政懲罰,也包含道德層面的指責。
“譴谪”融合了制度性懲罰與道德批評的雙重功能,需結合語境理解。在曆史文獻中多指官員降職,文學中則側重言語責備。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周書》《貞觀政要》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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