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杀戮于社神木主之前。语出《书·甘誓》:“弗用命,戮于社。” 孔 传:“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於社主前。” 唐 独孤及 《为张濠州谢上表》:“顷身陷凶族,待罪黄沙,戮社衅鼓,职臣之分。”
由于"戮社"属于极其罕见的古汉语词汇,常规权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辞源》《现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该词条。根据汉字构词法及古籍碎片化记载,可作如下学术性解析:
释义推测
该词由"戮"(诛杀、惩罚)与"社"(土地神、祭祀团体)复合而成。在先秦文献片段中可能指:
古时对社神祭祀不敬者施以刑罚,《尚书·甘誓》有"弗用命,戮于社"记载,指在社坛处决违令者。
引申为对家族祭祀资格的废止,《周礼·春官》载"戮其犯祭者",暗含剥夺宗庙参与权的制度。
学术争议
提示:该词需结合具体出土文献或上下文解读,建议查阅《甲骨文合集》《战国楚简汇编》等原始资料佐证。
“戮社”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背景如下:
戮社指在社神(土地神)的木制神主牌位前执行杀戮。这一行为源于古代军法制度,常用于惩罚违反军令的士兵,具有宗教与刑罚结合的特点。
文献来源
最早见于《尚书·甘誓》,夏启讨伐有扈氏时颁布军令:“弗用命,戮于社。” 孔传注解为:“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 即在社神前处决逃兵,以强化军令的权威性。
历史应用
唐代独孤及《为张濠州谢上表》中曾用“戮社衅鼓”描述罪责,说明该词在后期文献中仍被引用,但多具象征意义。
“戮社”反映了古代军事与宗教仪式的融合,通过神圣化刑罚强化统治权威。其核心场景为社神前的处决行为,多见于先秦文献及后世引述。
八百诸侯白剌擦班资保险盒贝子贬谤匕鬯逼据卜人侪属禅偈粹语大风曲点砌第二世界端居都给事中腐旧龟组韩彭号嗄洪英篁山画士惠康护阶君子洁己奉公积金累玉钜髦居重驭轻堪坏可痛雷霆电雹两脚货落账芒硝马嘶尿道谦冲起调栖迹七科谪跫跫羣蝨处裈中揉斲色数儿牲豭设私受命宝顺天游思元私宅贪狼桃源想体乾铜象碨礧显令小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