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當加刑戮的人。後泛指罪人。《韓非子·制分》:“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 陳奇猷 集釋:“所謂僇人者,乃當加刑戮之人。” 唐 柳宗元 《始得西山宴遊記》:“自餘為僇人,居是州,恒惴慄。” 清 方苞 《許昌祯妻吳氏墓志銘》:“恐為僇人,其言不足以列幽墟。”
僇人(lù rén)是漢語中具有特殊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基本釋義
本義指受刑戮之人。《漢語大詞典》釋為“罪人”,源自“僇”通“戮”,含刑罰、羞辱之意。如《史記·項羽本紀》載“僇人臣之分”,即指違背臣子本分應受懲處之人。
引申含義
唐宋時期引申為蒙恥者或邊緣群體的代稱。唐代柳宗元《始得西山宴遊記》自稱“僇人”,以“僇”暗喻遭貶谪的屈辱身份,此處詞義已從具體刑罰轉向精神層面的貶斥。《辭海》注此用法為“古代士大夫遭貶後的自謙稱謂”。
古籍用例
該詞高頻出現于史書與貶谪文學,如《資治通鑒·唐紀》載“僇人于市”指公開處刑,明代方孝孺《豫讓論》用“僇人之君”描述被臣子背叛的君主,均強化了其道德批判色彩。
根據現有資料,“僇人”一詞在提供的搜索結果中未直接出現,但可以從漢字“僇”的本義及相關語境推測其含義。以下為綜合分析:
“僇”的基本字義
“僇”讀作lù,古漢語中多通“戮”,主要有三種含義:
可能引申的“僇人”含義
需注意的混淆詞(根據搜索結果)
建議:若您查詢的是曆史或文學中的特定術語,可補充上下文以便更精準解析;若為民族相關,可能涉及“僜人”,建議核實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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