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定案。 宋 王安石 《又赐敕奖谕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等》:“汝等能勤且敏,论讞用单。” 元 柳贯 《送郭子昭经历赴淮东》诗:“居中密告猷,治外详论讞。” 清 吴嘉宾 《城南书舍图序》:“读如听辞,著如论讞。今语治狱者曰:子姑听辞勿论讞,可乎?”
论谳(lùn yàn)是一个古汉语复合词,由“论”与“谳”二字组合而成,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语境,指对案件进行评议、审议和定罪量刑的过程。以下是详细释义:
论(lùn)
指分析、评议、讨论。《说文解字》释为“议也”,强调通过言辞辨析事理。在司法中特指对案情、证据的评议与推究。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中华书局影印本。
谳(yàn)
本义为审判定罪。《说文解字》载:“谳,议罪也。”引申为对案件进行审理、核定罪刑。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52页。
论谳指司法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集体评议与最终定罪量刑。其核心包含两层含义:
《明史·刑法志》:“凡大理寺所理之案,必经都察院论谳。”
来源:《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67页。
“论谳:评议议罪;定罪。”
“论谳:古代司法术语,指合议定罪量刑的制度。”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纸质文献为准。)
“论谳”一词由“论”和“谳”组成,需结合二者的含义理解:
“论谳”指通过讨论、审议对案件进行定罪的过程,多用于司法或历史文献语境,强调定罪前的集体评议与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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