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刑。 漢 桓寬 《鹽鐵論·論災》:“春夏生長,利以行仁;秋冬殺藏,利以施刑。”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書》:“重禁禍之所自生,故其施刑極省。”
弛刑,赦罪。亦指獲赦者。《後漢書·光武帝紀下》:“遣驃騎大将軍 杜茂 将衆郡施刑屯北邊,築亭候,修烽燧。” 李賢 注:“施,讀曰‘弛’。弛,解也。《前書音義》曰:‘謂有赦令,去其鉗釱赭衣,謂之弛刑。’”
"施刑"是現代漢語中的動詞性短語,指執行刑罰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
一、法律層面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罪犯實施刑罰處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時,即包含國家公權力機關施刑的量刑原則。
二、古代文獻中特指肉刑的執行,《漢書·刑法志》記載"漢興,施刑有鞭笞之制",此處"施刑"專指鞭打類刑罰的實施過程。
該詞的現代使用需注意三點語言規範:
詞源可追溯至先秦典籍,《周禮·秋官》載"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施刑械",此處的"施刑"已具備施加刑具的原始含義。現代漢語中仍保留着這一核心語義,但適用對象和方式已隨法治進步發生演變。
“施刑”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shī xíng,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字面解釋
“施”指施行、實施,“刑”指刑罰,合指對犯罪者施加法律規定的處罰。
例如:
相關原則
如“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罰必須依法實施,避免濫用。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鹽鐵論》《後漢書》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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