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论列罪状上告。 宋 欧阳修 《论尹师鲁墓志》:“遂又言其为仇人挟情论告以贬死。”《元典章·兵部一·正军》:“若有凶徒恶6*党闪避军役,风闻公事,论告官吏,恐吓钱物,严行治罪。” 明 《杀狗记·院君回话》:“从来结义深,他还论告我怎生禁。”
(2).论著和告身(授官文凭)。《宋史·张齐贤传》:“时 薛居正 子 惟吉 妻 柴氏 无子早寡,尽畜其货产及书籍论告,欲改适 齐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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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告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及文书性质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论告由“论”(议论、论断)与“告”(告知、陈告)组成,核心含义指通过正式文书陈述事理并提出主张。《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论列事实而弹劾控告”,特指古代司法体系中的检举弹劾行为,常见于御史监察制度中。该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的正式指控流程。
二、古籍例证 宋代司法文献《宋史·刑法志》记载:“御史台受诏推劾,不许妄求人罪,其论告不实者,反坐。”此处“论告”特指御史依据律令提出的弹劾程序,要求举证责任与事实对应,反映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明代《大明律·刑律》亦有“凡诬告人者,论告词状明白”的条文,印证其作为法律术语的规范用法。
三、用法演变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历史文献研究、古代法制研究领域仍具专业价值。如北京大学《古代法律术语考释》指出:“论告制度在唐宋时期形成完整流程,包含立案、举证、勘验三大环节,是古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专业研究为其现代语义存续提供了学术支撑。
“论告”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根据语境区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解释:
指详细列举罪状并向上级或官府告发。该用法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或历史文献中,例如:
“论”指学术论著,“告”即告身(古代授官凭证)。例如《宋史·张齐贤传》记载薛居正家族将“书籍论告”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此处“论告”即包含著作和官职证明。
建议在阅读古籍时优先参考前两种解释,若涉及现代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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