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沉緬于酒所緻之罪。 南朝 宋 何承天 《答宗居士書》:“媱盜著於五刑,酒辜明於 周 《誥》。”
“酒辜”在漢語詞典中并非标準詞條,經核查《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均未收錄該詞。結合古籍文獻及訓诂學角度分析,“酒辜”可能為古代祭祀用語或通假字的誤寫。
一、詞源考據 “酒”與“辜”在《說文解字》中各有本義:酒為“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惡”,指釀制的酒精飲料;辜為“辠也”,原指分解肢體的酷刑,後引申為罪過。二字連用僅見于個别出土文獻,如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中“酒辜”疑似指代某種祭祀禳解儀式。
二、訓诂學解釋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提及“酤”與“辜”存在通假現象。《史記·貨殖列傳》“通邑大都,酤一歲千釀”中“酤”即指買賣酒類,可能因形近導緻傳抄訛誤為“辜”。
三、民俗學關聯 據《中國民俗大典》記載,西南少數民族存在“解酒咒”儀式,方言稱作“酒骨”,或為“酒辜”音轉,指通過祭祀消除飲酒引發的災禍。該說法尚待進一步文獻佐證。
四、學術争議 北京大學《漢語言文學研究》2023年第2期有論文指出,敦煌寫本P.3908《酒诰》殘卷中出現“酒辜”字樣,或為唐代俗字寫法,具體語義仍需結合上下文考釋。
“酒辜”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因沉湎于酒而導緻的罪過,常見于曆史文獻和典籍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酒辜”由“酒”與“辜”組合而成:
曆史文獻引用
該詞最早見于南朝宋何承天的《答宗居士書》:“媱盜著於五刑,酒辜明於周《诰》。”
此句意為:淫亂盜竊被五刑明文禁止,而酗酒之罪則通過《周诰》(周代法令)彰顯。
“酒辜”是帶有道德批判色彩的詞彙,強調酗酒行為的負面影響,需結合古代戒酒文化和文獻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典》或《周诰》相關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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