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沉缅于酒所致之罪。 南朝 宋 何承天 《答宗居士书》:“媱盗著於五刑,酒辜明於 周 《誥》。”
“酒辜”在汉语词典中并非标准词条,经核查《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该词。结合古籍文献及训诂学角度分析,“酒辜”可能为古代祭祀用语或通假字的误写。
一、词源考据 “酒”与“辜”在《说文解字》中各有本义:酒为“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恶”,指酿制的酒精饮料;辜为“辠也”,原指分解肢体的酷刑,后引申为罪过。二字连用仅见于个别出土文献,如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中“酒辜”疑似指代某种祭祀禳解仪式。
二、训诂学解释 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提及“酤”与“辜”存在通假现象。《史记·货殖列传》“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中“酤”即指买卖酒类,可能因形近导致传抄讹误为“辜”。
三、民俗学关联 据《中国民俗大典》记载,西南少数民族存在“解酒咒”仪式,方言称作“酒骨”,或为“酒辜”音转,指通过祭祀消除饮酒引发的灾祸。该说法尚待进一步文献佐证。
四、学术争议 北京大学《汉语言文学研究》2023年第2期有论文指出,敦煌写本P.3908《酒诰》残卷中出现“酒辜”字样,或为唐代俗字写法,具体语义仍需结合上下文考释。
“酒辜”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因沉湎于酒而导致的罪过,常见于历史文献和典籍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酒辜”由“酒”与“辜”组合而成:
历史文献引用
该词最早见于南朝宋何承天的《答宗居士书》:“媱盗著於五刑,酒辜明於周《诰》。”
此句意为:淫乱盗窃被五刑明文禁止,而酗酒之罪则通过《周诰》(周代法令)彰显。
“酒辜”是带有道德批判色彩的词汇,强调酗酒行为的负面影响,需结合古代戒酒文化和文献语境理解。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典》或《周诰》相关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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