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書·召诰》“今王嗣受厥命” 孔 傳:“繼受其王命。”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一》:“陛下以聖德至孝,繼受寶命。”
繼受是漢語中兼具法律與社會學意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承接前人的權利、義務或文化成果而獲得并延續”。《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繼承并接受(權利、義務等)”,強調主體對既有事物的承接關系。在法律語境中,繼受特指“以非原始取得方式獲得物權或債權”,例如通過遺囑繼承財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繼”字取象于絲線連續不斷,《說文解字》釋為“續也”,而“受”字甲骨文象兩手交接器物,本義為接納。二字組合形成“承續接納”的複合語義,這一構詞邏輯在《漢語大詞典》中得到印證。
社會學研究顯示,文化繼受現象普遍存在于文明演進中,如日本對唐代典章制度的吸收改造(《東亞文明傳播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該詞在當代語用中衍生出“繼受主體”“繼受關系”等專業術語,成為法學、社會學領域的核心概念。
“繼受”一詞在不同語境下的含義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繼受”既可表達傳統意義上的繼承關系,也可特指法律層面的所有權轉移方式。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尤其法律場景下需區分其與原始取得的不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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