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书·召诰》“今王嗣受厥命” 孔 传:“继受其王命。”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陛下以圣德至孝,继受宝命。”
继受是汉语中兼具法律与社会学意义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承接前人的权利、义务或文化成果而获得并延续”。《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定义为“继承并接受(权利、义务等)”,强调主体对既有事物的承接关系。在法律语境中,继受特指“以非原始取得方式获得物权或债权”,例如通过遗嘱继承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继”字取象于丝线连续不断,《说文解字》释为“续也”,而“受”字甲骨文象两手交接器物,本义为接纳。二字组合形成“承续接纳”的复合语义,这一构词逻辑在《汉语大词典》中得到印证。
社会学研究显示,文化继受现象普遍存在于文明演进中,如日本对唐代典章制度的吸收改造(《东亚文明传播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该词在当代语用中衍生出“继受主体”“继受关系”等专业术语,成为法学、社会学领域的核心概念。
“继受”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继受”既可表达传统意义上的继承关系,也可特指法律层面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判断,尤其法律场景下需区分其与原始取得的不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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