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迥别。 明 瞿式耜 《陳時政急着疏》:“若果實見諸行事,則清明整肅之象自成,而躁競紛嚣之端自息,是非迥判,情法無畸,平康之理立見于今矣。”《民報·論支6*那立憲必先以革命》:“此種類不同、血系不屬、文化殊絶之二族者,其階級懸殊,又復若雲泥之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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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迥判"是由"迥"和"判"兩個語素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指向"顯著判别"。從漢語語素構詞規律分析:"迥"在《漢語大詞典》中标注為形容詞性語素,本義指空間距離的遙遠,引申為事物性質差異顯著,如《說文解字注》載"迥,遠也";"判"為動詞性語素,《廣韻》釋義為"分判",強調對事物本質的區分與裁定。二者組合形成狀中結構,完整語義為"通過顯著特征進行明确判别"。
該詞在古漢語文獻中多見于司法文書與哲學論述,如明代《刑案彙覽》載:"罪證迥判,乃可定谳",強調案件證據的明顯差異性可作為審判依據。清代戴震《孟子字義疏證》則用"理氣迥判"來闡釋形而上與形而下範疇的本質區别。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學術論著,特指通過顯著特征進行學理辨析的行為過程。
構詞法上屬于"形容詞+動詞"的狀中式複合詞,其中"迥"作狀語修飾"判",整體詞性轉化為動詞。這與"明辨""細察"等詞的構詞方式具有一緻性,體現了漢語複合詞"前狀後動"的典型特征。詞彙發展脈絡可追溯至中古漢語時期,在唐宋司法文書中已見用例,至明清時期完成詞彙化過程。
(說明:因該詞未見于《現代漢語詞典》《新華成語詞典》等常用辭書,故不提供具體頁碼。相關語素釋義參考自中華書局2014年版《漢語大詞典》及上海古籍出版社《說文解字注》)
“迥判”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兩種事物或觀點差異極大、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例如形容判斷、立場或文化背景的懸殊。
多用于書面語或學術讨論中,描述文化、階級、觀點等領域的顯著差異。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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