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并稱, 宋 代的附加雜稅。前者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間, 陳遘 以發運使兼經制使督理東南地區財賦,加征賣酒、典賣田宅的牙稅,常賦外的頭子錢,以及其他項目的稅金,稱經制錢。其後 翁彥國 為總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稅,稱總制錢。 宋 葉適 《監司》:“提刑司則以催趣經總制錢、印給僧道免丁由子為職,而刑獄寃濫,詞訴繁滞,則或莫之省焉。”《宋史·職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然則 宋 之所以亡,自經總制錢,而此錢之興,始於 亨伯 。”亦省作“ 經總錢 ”、“ 經總 ”。 宋 葉適 《黃子耕墓志銘》:“經總制有額無錢,十收六七…… 子耕 會一郡成賦,法應隸經總者,以十年中酌取之,閣免其逋負。錢額均等,故态盡革,更為最矣。”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其後, 葉正則 作《外稿》,謂必盡去經總錢,而天下乃可為,治平乃可望也。”參閱 宋 羅大經 《鶴林玉露》卷七、《文獻通考·征榷六》。
經總制錢是中國宋代(960-1279年)的一種複合稅制,由“經制錢”與“總制錢”合并征收得名。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整合多項雜稅,以附加稅形式強制征收的中央財政手段,本質是朝廷應對軍費開支的籌款方式。以下從詞義、背景及特征三方面解析:
始于北宋宣和年間(1119-1125年),由權臣陳遘(字亨伯)創制。字面中“經制”意為“經理節制”,指對地方雜稅進行統籌征管,将諸如“頭子錢”(交易附加稅)、“抵當錢”(典當稅)等零星稅目合并上繳朝廷 。
增立于南宋紹興五年(1135年),由宰相孟庾主導。“總制”即“總領節制”,在經制錢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征稅範圍,新增“耆戶長雇錢”(基層吏役攤派)、“勘合錢”(公文手續費)等稅項 。
二者逐漸融合為固定稅制,成為南宋財政收入支柱。據《宋史·食貨志》載:“經總制錢歲入一千七百餘萬缗”,占當時中央歲入近四分之一 。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為學術文獻,符合權威性要求。)
經總制錢是宋代經制錢與總制錢的合稱,屬于附加雜稅,主要用于補充軍費開支。以下是詳細解釋:
1. 經制錢
2. 總制錢
3. 合并與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稅目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搜狗百科及漢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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