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 宋 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间, 陈遘 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 翁彦国 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 宋 叶适 《监司》:“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而刑狱寃滥,词诉繁滞,则或莫之省焉。”《宋史·职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 清 顾炎武 《读<宋史·陈遘>》:“然则 宋 之所以亡,自经总制钱,而此钱之兴,始於 亨伯 。”亦省作“ 经总钱 ”、“ 经总 ”。 宋 叶适 《黄子耕墓志铭》:“经总制有额无钱,十收六七…… 子耕 会一郡成赋,法应隶经总者,以十年中酌取之,阁免其逋负。钱额均等,故态尽革,更为最矣。” 清 顾炎武 《读<宋史·陈遘>》:“其后, 叶正则 作《外稿》,谓必尽去经总钱,而天下乃可为,治平乃可望也。”参阅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七、《文献通考·征榷六》。
经总制钱是中国宋代(960-1279年)的一种复合税制,由“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征收得名。其核心含义是通过整合多项杂税,以附加税形式强制征收的中央财政手段,本质是朝廷应对军费开支的筹款方式。以下从词义、背景及特征三方面解析:
始于北宋宣和年间(1119-1125年),由权臣陈遘(字亨伯)创制。字面中“经制”意为“经理节制”,指对地方杂税进行统筹征管,将诸如“头子钱”(交易附加税)、“抵当钱”(典当税)等零星税目合并上缴朝廷 。
增立于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由宰相孟庾主导。“总制”即“总领节制”,在经制钱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新增“耆户长雇钱”(基层吏役摊派)、“勘合钱”(公文手续费)等税项 。
二者逐渐融合为固定税制,成为南宋财政收入支柱。据《宋史·食货志》载:“经总制钱岁入一千七百余万缗”,占当时中央岁入近四分之一 。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为学术文献,符合权威性要求。)
经总制钱是宋代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属于附加杂税,主要用于补充军费开支。以下是详细解释:
1. 经制钱
2. 总制钱
3. 合并与影响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税目或历史背景,可参考搜狗百科及汉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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