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職和放逐。《新唐書·柳宗元傳》:“會貶逐中輟,不克備究。” 宋 歐陽修 《湖州長史蘇君墓志銘》:“君名重天下,所會客皆一時賢俊,悉坐貶逐。” 明 李東陽 《跋鶴山魏先生書真迹》:“ 理宗 號為崇尚儒碩,而 真 魏 二賢貶逐不暇,則其為治可知矣。”
“貶逐”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貶”和“逐”兩個語素構成,表示通過降職或流放的方式對某人進行處罰。以下是具體分析:
詞義解析
二字組合後,強調通過降職與驅離的雙重手段實施懲罰。
權威詞典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貶逐”指“因罪過或政治原因被降職并流放至邊遠地區”,多用于古代官吏觸犯皇權或律法後的處置,例如宋代蘇轼因“烏台詩案”被貶逐至黃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補充說明其現代引申義可比喻對人或事物的否定與排斥。
曆史語境與用例
唐代劉禹錫《酬樂天揚州初逢席上見贈》中“巴山楚水凄涼地,二十三年棄置身”即描述貶逐經曆;《明史·職官志》記載官員考核制度時,明确将“貶逐”列為懲處措施之一。
引用來源:
“貶逐”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降職和放逐,常用于描述古代官員因政治、過失等原因被朝廷處罰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曆史文獻例證:
詞語構成:
“貶逐”不僅體現古代官僚體系的懲罰機制,也反映了政治鬥争的殘酷性。例如宋代名臣歐陽修、蘇舜欽等人均因卷入政争遭貶逐,此類事件在史書中屢見不鮮。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新唐書》《宋史》等文獻,或通過權威詞典查閱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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