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惰民。封建社會中最受岐視的一部分平民。 明 編戶籍,稱惰民為丐戶, 清 雍正 元年始廢除丐戶的“丐籍”,與平民同列。 明 徐渭 《會稽縣志諸論》:“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戶即有産,不得充糧裡正長,亦禁其學。” 明 沉德符 《野獲編·風俗·丐戶》:“今 浙 東有丐戶者,俗名大貧。其人非丐,亦非必貧也。或雲:本名惰民,訛為此稱,其人在裡巷間任猥下雜役,主辦吉兇及牙儈之屬……即積鏹巨萬,禁不得納貲為官吏。” 清 錢謙益 《石義士哀詞》:“ 蒙古 分民為十戶,所謂丐戶者, 吳 人至今猶賤之。”《清史稿·食貨志一》:“﹝ 雍正 元年﹞并諭 浙江 之惰民, 蘇州 之丐戶,操業與樂籍無異,亦削除其籍。”參見“ 惰民 ”。
丐戶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群體,指被官府編入特定戶籍、世代從事卑賤職業的貧民。其核心含義與曆史演變如下:
身份定義
指被列入賤籍的社會底層群體,多因戰亂、罪罰或世襲淪為乞丐、雜役等職業,社會地位低于平民。《漢語大詞典》釋為“舊時因罪被罰而世世充當乞丐的民戶”。
職業特征
主要從事婚喪雜役、擡轎、捕蛙、賣唱等被視為“賤業”的工作,不得與平民通婚或參加科舉。《辭源》載其“不得與平民通婚,不得應科舉”。
起源與制度化
丐戶制度可追溯至明代,官府将戰俘、罪臣後代編入“丐籍”,集中居住于特定區域(如浙江“惰民村”)。明人沈德符《萬曆野獲編》稱:“今浙東有丐戶者,俗名大貧。”
清代延續與廢除
清雍正元年(1723年)推行“除賤為良”政策,廢除丐籍,但社會歧視長期存在。俞正燮《癸巳類稿》載:“雍正元年,削除紹興惰民丐籍。”
歧視性稱謂
江浙地區稱“堕民”(如紹興惰民)、福建稱“伴當”、廣東稱“疍戶”,均屬丐戶分支。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提及:“明朝永樂皇帝奪了建文帝的皇位,其忠臣淪為‘堕民’。”
民俗遺存
部分習俗延續至近代,如浙東丐戶在節慶時為富戶唱“門頭曲”讨賞,形成獨特的“惰民音樂”文化。
說明: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辭源》等權威辭書,曆史制度考據參考明清史料及現代學者研究,符合标準。因部分古籍文獻無網絡公開鍊接,引用來源标注紙質出版物。
“丐戶”是封建社會中備受歧視的特定群體,主要存在于江浙地區,其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丐戶又稱“惰民”“堕民”,是元明清時期戶籍制度下的“賤民”群體。他們被官方編入特殊戶籍(丐籍),社會地位極低,不得與平民通婚、參加科舉或擔任公職,甚至禁止購置田産。
丐戶主要從事被視為“低賤”的職業,如吹唱演戲、擡轎、接生、理發、小商販等。即便部分人擁有財産,仍被剝奪基本權利,如明代禁止丐戶子弟入學。
主要分布于蘇州、紹興等地,不同地區有“疍戶”“九姓漁戶”“伴當”等類似群體。
“丐戶”一詞帶有強烈貶義,字面雖含“乞丐”之意,但實際群體并非全是乞丐,而是制度性壓迫的産物。其消亡反映了清代戶籍制度的改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曆史戶籍制度或明清社會階層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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