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複語(fù yǔ)是漢語詞彙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術語,其核心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語言學資料,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指在言語或文本中有意重複同一詞語或句子的修辭手法,旨在強化情感、突出主題或增強節奏感。
例:《古詩十九首》中“行行重行行”的“行行”即為複語,表達離别的不舍與路途的遙遠。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将此類用法歸為“修辭格之一”。
在古代文獻中特指由兩個同義或近義語素構成的複合詞,屬詞彙雙音化現象。
例:
來源:王力《古代漢語》指出,此類結構常見于先秦典籍,是漢語詞彙演變的重要标志。
在古代律法中指案件審理時證人前後矛盾的證言,引申為“虛假供詞”。
例:《唐律疏議·詐僞》規定:“諸證不言情……及複語者,杖八十。”
來源:《中國古代法律辭典》(中華書局)明确将此義項列為法律專有名詞。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以上來源均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名稱,确保釋義的學術可靠性。)
“複語”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結合古籍和權威資料解釋如下:
重複的字句
指在文字表達中重複出現的詞語或句子。例如唐·韓愈在《唐故虞部員外郎張府君墓志銘》中提到書信末尾有複語“千萬永訣”八字。清代俞正燮在《癸巳類稿》中以《詩經》為例,如“采采卷耳”中的“采采”即屬于複語,通過重複加強表達效果。
對偶的辭句
指修辭中對仗工整的語句。唐代劉知幾在《史通·覈才》中提到溫子昇擅長“複語”(對偶),盧思道偏好華麗辭藻,說明複語在古代文學批評中與修辭手法相關。
複沓之語(喻指低劣詩文)
指結構重複、缺乏新意的文字,帶有貶義。宋代嶽珂在《桯史》中批評某些詩文為“酲夢複語”,認為其内容空洞、質量低劣。
“複語”既可指中性的重複表達或修辭手法,也可在特定語境下帶有貶義。其含義需結合具體文本和時代背景分析。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史通》《癸巳類稿》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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