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貶斥。《周書·柳霞傳》:“ 霞 導民務先以德,再三不用命者,乃微加貶異,示之恥而已。”
(2).貶斥異端。 宋 梅堯臣 《依韻和酬韓仲文昆季聯句》:“終日欣博約,貶異正則扶。” 宋 歐陽修 《鄭荀改名序》:“ 荀卿子 獨用《詩》《書》之言,貶異扶正,著書以非諸子。”
“貶異”是現代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語用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貶”指降低評價或價值,《說文解字》釋為“損也”;“異”本義為不同,《玉篇》注“殊也”。二字組合後,“貶異”指通過否定差異性來降低事物價值,如《漢語大詞典》中釋義為“以貶斥态度對待異己觀點”。
二、引申義項
三、用法辨析 該詞多用于書面語體,常見于人文社科論著。與近義詞“貶斥”相比,更強調對差異性的否定維度;與“歧視”的區别在于不必然涉及行為層面,側重價值判斷。
“貶異”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及用法可通過以下維度詳細解析:
“貶異”由“貶”和“異”兩字組成:
核心意義
該詞不僅包含“否定性評價”,更側重對異己的排斥态度。例如《周書·柳霞傳》中記載:“再三不用命者,乃微加貶異,示之恥而已”,即通過輕微貶斥警示異己行為。
延伸含義
在宋代文獻中,“貶異”也被用于批判異端學說,如歐陽修提到“貶異扶正”,指通過貶斥非正統思想來維護儒家正統。
該詞具有較強批判性,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避免濫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文獻案例,可參考《周書》《歐陽修文集》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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