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發控告。《宋史·選舉志六》:“請許人訐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 明 海瑞 《教約》:“今後凡一應優免、訐告等事,不由本學申請并先行禀説者,縱有司見容,本職亦不汝貸。” 清 阮葵生 《茶馀客話》卷七:“ 常熟縣 奴訐告其主父國初時得 隆武 僞劄。” 梁啟超 《各國憲法異同論》第三章:“國會又有監督政府之權利,大臣有違法之事,可訐告之於兩院。”
"讦告"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語義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以揭發他人隱私或過失為目的的控告行為。該詞屬于書面用語,常見于法律文書、曆史文獻及社會倫理讨論中,具體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構詞與讀音
該詞由"讦"(jié)與"告"組合而成。"讦"在《說文解字》中釋為"面相斥罪",即當面指責他人過失;"告"指正式提出指控。二字疊加後讀作jié gào,聲調分别為陽平、去聲。
曆史語用特征
在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讦告"常被用于描述挾私報複的訴訟行為。例如《唐律疏議·鬥訟》明令禁止"以赦前事相告言",即針對利用既往已赦免之事進行揭發的行為作出限制。清代《六部成語注解》更将"讦告"定義為"攻讦人短而控告之",強調其攻讦性質。
現代語義延伸
當代《法學大辭典》将其界定為"以揭發他人隱私作為要挾手段的控告",突顯其與現代法律體系中"誣告陷害罪"的關聯性。在倫理層面,《中華倫理辭典》指出該行為違背"隱惡揚善"的傳統道德準則。
語境使用辨析
與普通"控告"不同,"讦告"特指含有主觀惡意、證據薄弱且涉及隱私的指控。典型用例可見于《明史·刑法志》記載的"民間讦告漸熾"現象,反映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訴訟風氣。現代司法實踐中,此類行為可能觸發《刑法》第243條關于誣告陷害罪的規定。
“讦告”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字義構成
使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用法,可參考查字典相關頁面。
愛物兒白髦本規禀谷材識嘲亵赤宅鉏頭慈仁詞業彫耗短幸材工業社會學關牋管人孤幼黃貂會鼌瓠梁煎餅箭箙賤骨頭簡序敬天愛民謹記金蘂極圖決剔拘攣補衲開頤克郎球戾很靈阃栾栌麻刀馬蠲袤僻冥淩南征漚樸平出平志琦巧虬結七星曲台商頓神腳時暮襚衣攤還頭鵝屯嘯韈羅枉誤嗚囔無想閑不容縷小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