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被籍沒緻死。《太平廣記》卷一五○引《前定錄·李泌》:“不出三年,當有赤族之禍,須覔 黃中君 方免……宜三月三日,全家出城覔之,不見,必籍死無疑;若見,但舉家悉出哀祈,則必免矣。”
"籍死"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現結合漢語詞典釋義與古代法制史進行解釋:
一、詞義構成 "籍"字在《漢語大詞典》中有"登記造冊、沒收家産"的義項,《說文解字》釋為"簿書也"(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死"指死刑判決。該詞特指古代對重罪犯人既執行死刑又沒收家産的複合刑罰。
二、曆史法制特征 據《唐律疏議》記載,籍死常見于謀反、大逆等十惡重罪,如"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唐律疏議箋解》)。這種刑罰體現了古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家思想。
三、執行程式
四、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不作為法律術語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需準确理解其特定含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雖未單獨收錄該詞,但在"籍沒"詞條中保留了相關語義特征。
“籍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籍死指因犯罪被“籍沒”財産(或連帶家人)而緻死的刑罰。其中:
該詞可見于《太平廣記·前定錄》中的記載:李泌因預言災禍提到“若不見黃中君,必籍死無疑”,表明籍死與家族命運緊密相關。
多用于描述古代法律中的連帶責任制度,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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