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帶枷示衆。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台省之玷》:“禦史 王學敏 ,受巡檢 陳永證 賄,囑郎中 崔鏞 薦陞知縣。事覺,上命杖一百,枷示三月。”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敢有指官強買,短少價值者,除追償外,重責枷示革役。”
枷示是中國古代刑罰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公開懲戒方式,其核心含義為“以枷鎖束縛犯人并公開示衆”。該詞由“枷”與“示”二字構成:“枷”指木質刑具,《說文解字》釋作“械也,從木加聲”,形制為兩片木闆相合,中設圓孔固定犯人頸項;“示”則取《周禮》“示衆”之意,強調刑罰的公示性。
從法律實踐角度,枷示包含三個層面功能(據《中國法制史》記載:
明代《問刑條例》詳細規定枷示適用于竊盜、鬥毆等罪,清代《刑案彙覽》記載該刑最高持續兩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大清現行刑律》正式廢除枷號刑,标志着這種延續千年的示衆制度退出法典體系。
“枷示”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形式,主要用于公開懲戒犯人并警示他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枷示”指讓犯人佩戴枷鎖在公共場所示衆的行為。其中:
“枷示”不僅是一種肉體懲罰,更通過公開性強化了封建法律的威懾力。其背後的邏輯是“以儆效尤”,即通過示衆讓民衆畏懼法律權威,進而維護社會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文獻,可參考《野獲編》《福惠全書》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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