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枷示众。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台省·台省之玷》:“御史 王学敏 ,受巡检 陈永证 贿,嘱郎中 崔鏞 荐陞知县。事觉,上命杖一百,枷示三月。”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堂规式》:“敢有指官强买,短少价值者,除追偿外,重责枷示革役。”
枷示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开惩戒方式,其核心含义为“以枷锁束缚犯人并公开示众”。该词由“枷”与“示”二字构成:“枷”指木质刑具,《说文解字》释作“械也,从木加声”,形制为两片木板相合,中设圆孔固定犯人颈项;“示”则取《周礼》“示众”之意,强调刑罚的公示性。
从法律实践角度,枷示包含三个层面功能(据《中国法制史》记载:
明代《问刑条例》详细规定枷示适用于窃盗、斗殴等罪,清代《刑案汇览》记载该刑最高持续两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枷号刑,标志着这种延续千年的示众制度退出法典体系。
“枷示”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形式,主要用于公开惩戒犯人并警示他人。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枷示”指让犯人佩戴枷锁在公共场所示众的行为。其中:
“枷示”不仅是一种肉体惩罚,更通过公开性强化了封建法律的威慑力。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儆效尤”,即通过示众让民众畏惧法律权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文献,可参考《野获编》《福惠全书》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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