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累枉屈。 唐 韓愈 《送齊暤下第序》:“ 齊生 之兄,為時名相,出藩于南,朝之碩臣,皆其舊交。 齊生 舉進士,有司用是連枉 齊生 。 齊生 不以雲,乃曰:‘我之未至也,有司其枉我哉?’”
“連枉”是由“連”與“枉”組合而成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與曆史用例中解析。“連”本義為“相接”,引申為牽連、連續,如《說文解字》釋“連”為“員連也”,強調事物間的關聯性;“枉”本指“彎曲”,後衍生出冤屈、錯誤之意,《論語》中“舉直錯諸枉”即用此義。二者結合,“連枉”可解作“因關聯而蒙受冤屈”,特指因他人或事件牽連導緻的集體性冤案,常見于古代司法文獻,例如《漢書·刑法志》載“獄連逮證”即涉及此類情形。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列為“古代法律術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引申的社會關系與制度背景。
“連枉”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連枉”指連續受冤屈或被連累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其中“連”表示連續,“枉”指冤屈或行為不合正道。
詞義構成
語境分析
多用于描述因外部因素(如他人過錯、制度不公)導緻的冤屈,例如古代科舉考試中因親屬關系被牽連的情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例句,可參考《送齊暤下第序》原文及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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