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男女夭亡後,生者為之議婚,嫁女而合葬之。《周禮·地官·媒氏》:“禁遷葬者與嫁殤者。” 鄭玄 注引 鄭司農 雲:“嫁殤者,謂嫁死人也。” 賈公彥 疏:“嫁殤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 孫诒讓 正義:“此謂生時本無昏議,男女兩殤,因嫁而合葬之。”《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十三年》:“ 操 幼子 倉舒 卒, 操 傷惜之甚。司空掾 邴原 女早亡, 操 欲求與 倉舒 合葬, 原 辭曰:‘嫁殤,非禮也。’”
(2).指為受聘後夭亡的女子行嫁禮和合葬。 清 張惠言 《江安甫葬銘》:“聘妻 吳氏 ,先二年死,年十有七。 歙 俗嫁殤,以其喪歸 江氏 。”
嫁殇是中國古代社會特有的婚俗現象,專指為未婚早逝者舉行的冥婚儀式,又稱“冥配”或“鬼婚”。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五方面:
詞語結構解析
“嫁”指女子婚配行為,“殇”原義為未成年而亡(《漢語大詞典·歹部》)。組合後特指為夭折男女締結的婚姻關系,體現古人“生死同禮”的生死觀。
曆史形态特征
該習俗最早見于《周禮·地官》載“禁遷葬者與嫁殇者”,鄭玄注稱“生時非夫婦,死而葬相從”。主要形式包含:夭亡男女合葬、生者與死者結親、亡者之間婚配三種類型,尤以宋代“鬼媒人”職業化為典型表現。
文化心理機制
源于原始靈魂不滅觀念,古人認為未成婚者亡故後會在陰間孤苦,《太平廣記》載“女死必有所歸依,嫁殇之禮也”。通過象征性婚禮滿足家族延續香火、安撫亡靈的雙重需求。
文獻實證體系
除《周禮》外,《元典章》三十三卷明确禁止“嫁殇”行為,清代趙翼《陔餘叢考》考證該俗“漢末已有之”。現代考古發現如西安唐代李倕墓志銘,記載其13歲夭折後與侯莫陳氏冥婚的實例。
現代研究視角
當代民俗學研究認為,嫁殇現象折射出古代宗法制度下“成人禮”的補償機制,通過婚姻儀式使夭亡者獲得社會身份認同。此俗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施而消亡,現僅存于個别地區文化記憶之中。
“嫁殇”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代婚俗和文獻記載來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傳統婚俗概念
“嫁殇”指古代為夭折的未婚男女舉辦婚禮并合葬的習俗。根據《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古時禁止“遷葬”與“嫁殇”。
字義溯源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女子嫁人後的悲傷”,可能是對字面的誤讀或引申。此說法缺乏文獻依據,需注意與傳統含義區分。
“嫁殇”是古代針對夭折者的一種特殊婚葬儀式,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其文化内涵,現代使用時應避免與字面引申義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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