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男女夭亡后,生者为之议婚,嫁女而合葬之。《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殤者。”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嫁殤者,谓嫁死人也。” 贾公彦 疏:“嫁殤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 孙诒让 正义:“此谓生时本无昏议,男女两殤,因嫁而合葬之。”《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十三年》:“ 操 幼子 仓舒 卒, 操 伤惜之甚。司空掾 邴原 女早亡, 操 欲求与 仓舒 合葬, 原 辞曰:‘嫁殤,非礼也。’”
(2).指为受聘后夭亡的女子行嫁礼和合葬。 清 张惠言 《江安甫葬铭》:“聘妻 吴氏 ,先二年死,年十有七。 歙 俗嫁殤,以其丧归 江氏 。”
嫁殇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婚俗现象,专指为未婚早逝者举行的冥婚仪式,又称“冥配”或“鬼婚”。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五方面:
词语结构解析
“嫁”指女子婚配行为,“殇”原义为未成年而亡(《汉语大词典·歹部》)。组合后特指为夭折男女缔结的婚姻关系,体现古人“生死同礼”的生死观。
历史形态特征
该习俗最早见于《周礼·地官》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称“生时非夫妇,死而葬相从”。主要形式包含:夭亡男女合葬、生者与死者结亲、亡者之间婚配三种类型,尤以宋代“鬼媒人”职业化为典型表现。
文化心理机制
源于原始灵魂不灭观念,古人认为未成婚者亡故后会在阴间孤苦,《太平广记》载“女死必有所归依,嫁殇之礼也”。通过象征性婚礼满足家族延续香火、安抚亡灵的双重需求。
文献实证体系
除《周礼》外,《元典章》三十三卷明确禁止“嫁殇”行为,清代赵翼《陔余丛考》考证该俗“汉末已有之”。现代考古发现如西安唐代李倕墓志铭,记载其13岁夭折后与侯莫陈氏冥婚的实例。
现代研究视角
当代民俗学研究认为,嫁殇现象折射出古代宗法制度下“成人礼”的补偿机制,通过婚姻仪式使夭亡者获得社会身份认同。此俗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而消亡,现仅存于个别地区文化记忆之中。
“嫁殇”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古代婚俗和文献记载来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传统婚俗概念
“嫁殇”指古代为夭折的未婚男女举办婚礼并合葬的习俗。根据《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古时禁止“迁葬”与“嫁殇”。
字义溯源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女子嫁人后的悲伤”,可能是对字面的误读或引申。此说法缺乏文献依据,需注意与传统含义区分。
“嫁殇”是古代针对夭折者的一种特殊婚葬仪式,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其文化内涵,现代使用时应避免与字面引申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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