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相警戒。 唐 元稹 《令狐楚等加階制》:“爰因進等之詔,用申交警之詞。各竭乃誠,同厎於道。”
交警(全稱“交通警察”)是現代漢語中特指公安機關内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的警種,其釋義與職能如下:
交警是“交通警察”的簡稱,指依法對道路交通秩序、車輛及駕駛人進行管理,維護交通安全與暢通的專業警務人員。其核心職責包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的法定職能涵蓋:
交警作為公共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直接關聯公民生命財産安全與社會運行效率。其工作兼具執法剛性(如違法處罰)與服務柔性(如護學崗、應急救援),體現了現代社會治理中法治與人文的雙重屬性。
來源:
(注:因未檢索到線上詞典權威鍊接,此處援引紙質工具書及法律條文作為參考依據。)
交警是“交通警察”的簡稱,屬于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管理的警察分支警種,其核心職責圍繞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展開。以下是詳細解釋:
交警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隸屬于公安機關,專門負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車輛及駕駛人監管等工作。與普通警察相比,交警更專注于道路交通相關的執法與管理。
交通秩序維護
車輛與駕駛人管理
事故處理與責任認定
安全宣傳與教育
科技設施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明确,各級政府需加強安全教育,交警作為執行主體之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交警工作強度較大,需長時間戶外執勤并應對突發情況,但作為公安系統的重要崗位,職業發展路徑明确,包括晉升至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職務等。
如需更全面的法規條款或地方性職責細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地方交管部門公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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