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式。 三國 魏 嵇康 《聲無哀樂論》:“揆終始之宜,度賢愚之中,為之檢則,使遠近同風,用而不竭,亦所以結忠信,著不遷也。”
檢則是由"檢"與"則"構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偏正式動詞結構。其核心語義可拆解為:"檢"本義指封題标記,引申為查核、約束,如《說文解字》釋"檢,書署也";"則"指法則、規範,源自古代度量衡制度,《爾雅》注"則,法也"。二者結合構成"檢則",特指通過規範标準進行核查約束的行為範式。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典章制度的語境,如《後漢書·百官志》記載:"尚書令掌檢則律令",意指對法令文書進行核驗規範。唐代孔穎達在《五經正義》中使用"檢則典章"描述禮制體系的标準化審查流程,突顯其制度性約束功能。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多保留在古籍研究及法制史領域。
構詞法層面,"檢則"符合"動詞+名詞"的偏正組合規律,與"檢定""檢校"等詞屬同類構詞模式。語義演變中,"檢"的文書核驗義項與"則"的基準義項共同構成"以準則為依據的核查"這一核心語義場,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歸入制度性管理動詞類别。
“檢則”是一個較為少見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古代語境:
在嵇康的論述中,“檢則”強調通過衡量事物始終、平衡賢愚差異來确立行為準則,最終實現“遠近同風”(不同地域或群體遵循同一規範)的目标。
現代延伸:
部分資料将其引申為“以嚴格标準進行檢查或考核”,例如工作或學習中的合規性審查,但這種用法更接近“檢”與“則”兩字的字面組合,而非成語的固定含義。
不同來源對“檢則”的解釋略有差異,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若需嚴謹引用,建議以古籍原文(如嵇康著作)或權威詞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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