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的前妻之女或妻的前夫之女。 漢 劉向 《列女傳·珠崖二義》:“二義者, 珠崖 令之後妻及前妻之女也……若繼母與假女推讓争死,哀感傍人,可謂直耳。”
(2).義女;養女。 唐 孫棨 《北裡志·張住住》:“北曲 王團兒 假女 小福 ,為 鄭九郎 主之。”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傳歌》:“妾身姓 李 ,表字 貞麗 ……養成一個假女,溫柔纖小。” 王季思 等注:“義女,養女。”參見“ 假子 ”。
“假女”是漢語中具有多重文化意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歸納為以下四類:
宗法禮制概念
指非血緣關系的女性親屬,常見于古代宗族收養制度。例如《儀禮·喪服》記載的“假子假女”,特指通過正式禮儀确立的養女關系,需承擔家族祭祀義務。
戲曲表演術語
在元雜劇體系中指男性演員扮演旦角的現象,如《青樓集》載元代名伶“喜春景,姿色不逾中人,而藝絕一時,為假女之魁首”,體現古代戲劇性别反串傳統。
法律身份界定
明清律例中的特殊概念,《大明律·戶律》規定“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稱假女”,強調法律拟制的親屬關系。
方言特殊用法
現代晉語方言中保留古義,山西平遙方言稱童養媳為“假女”,反映傳統婚俗中的特殊家庭結構,該用法見于《山西方言重點研究叢書》。
該詞自周代禮制發端,曆經語義擴展,最終形成涵蓋宗法、藝術、法制、民俗的多維度概念體系,是研究中國傳統社會文化的重要語言标本。
“假女”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和曆史文獻來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繼父母與前配偶所生的女兒
指丈夫前妻的女兒或妻子前夫的女兒。例如,漢代劉向《列女傳·珠崖二義》記載,珠崖令的後妻與前妻之女因争相承擔罪責被稱為“假女”。
義女或養女
指非親生但被認作女兒的女性。清代孔尚任《桃花扇·傳歌》中提到“假女”即養女,唐代孫棨《北裡志》也記載了妓院中鸨母稱收養的妓女為“假女”。
在部分文獻(如)中,“假女”被解釋為“男扮女裝的男子”,但這一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現代引申或特定場景下的非傳統用法。
“假女”的核心含義聚焦于親屬關系中的繼女或養女,需結合具體文獻判斷其指向。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列女傳》《桃花扇》等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鞭笞變徵裱褫表兄不慭産的鏟地皮倡始超重元素沖童楚籗此刻銼屍大楷搭趿登假阿順放告牌梵塔趕早鈎邊好色之徒紅五月華月活分家傳戶誦講讀腳地醮席濟颠岕茶精神滿腹瘠瘦窭囏鲙鲙連營靈卉樓房眉急門下生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尼犍強禦戚輔欽戴齊速沙汀生朝詩鴻世壽攤牌逃匿瓦當文枉口诳舌握霧拏雲舞夏弦誦硝化孝幕笑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