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的前妻之女或妻的前夫之女。 汉 刘向 《列女传·珠崖二义》:“二义者, 珠崖 令之后妻及前妻之女也……若继母与假女推让争死,哀感傍人,可谓直耳。”
(2).义女;养女。 唐 孙棨 《北里志·张住住》:“北曲 王团儿 假女 小福 ,为 郑九郎 主之。” 清 孔尚任 《桃花扇·传歌》:“妾身姓 李 ,表字 贞丽 ……养成一个假女,温柔纤小。” 王季思 等注:“义女,养女。”参见“ 假子 ”。
“假女”是汉语中具有多重文化意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宗法礼制概念
指非血缘关系的女性亲属,常见于古代宗族收养制度。例如《仪礼·丧服》记载的“假子假女”,特指通过正式礼仪确立的养女关系,需承担家族祭祀义务。
戏曲表演术语
在元杂剧体系中指男性演员扮演旦角的现象,如《青楼集》载元代名伶“喜春景,姿色不逾中人,而艺绝一时,为假女之魁首”,体现古代戏剧性别反串传统。
法律身份界定
明清律例中的特殊概念,《大明律·户律》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称假女”,强调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方言特殊用法
现代晋语方言中保留古义,山西平遥方言称童养媳为“假女”,反映传统婚俗中的特殊家庭结构,该用法见于《山西方言重点研究丛书》。
该词自周代礼制发端,历经语义扩展,最终形成涵盖宗法、艺术、法制、民俗的多维度概念体系,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重要语言标本。
“假女”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和历史文献来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继父母与前配偶所生的女儿
指丈夫前妻的女儿或妻子前夫的女儿。例如,汉代刘向《列女传·珠崖二义》记载,珠崖令的后妻与前妻之女因争相承担罪责被称为“假女”。
义女或养女
指非亲生但被认作女儿的女性。清代孔尚任《桃花扇·传歌》中提到“假女”即养女,唐代孙棨《北里志》也记载了妓院中鸨母称收养的妓女为“假女”。
在部分文献(如)中,“假女”被解释为“男扮女装的男子”,但这一用法未见于权威古籍,可能是现代引申或特定场景下的非传统用法。
“假女”的核心含义聚焦于亲属关系中的继女或养女,需结合具体文献判断其指向。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列女传》《桃花扇》等古籍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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