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遍告,通告。辯,通“ 徧 ”。《禮記·内則》:“遂左還授師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妻遂適寝。” 陸德明 釋文:“辯音遍。”
“辯告”在現代漢語詞典及古代字書典籍中均未見明确收錄,其作為獨立詞彙的語義界定尚存疑義。從構詞法角度分析,“辯”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治也”,段玉裁注曰“謂治獄也”,特指通過言辭審理案件(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而“告”本義為“上報”,《廣韻》訓作“報也”。二者組合或指向“通過辯論進行告知”的行為,但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
有學者推測該詞可能存在兩種特殊使用場景:一為古代司法文書中對辯論結論的正式宣告,二為方言中對争辯後達成共識的表達。此類推測可參考《中國司法文書大辭典》中“辯狀”條目關于訴訟辯論程式的記載,以及《漢語方言大詞典》中“辯”在吳語區表示“争論後和解”的用法(來源:中華書局《漢語方言大詞典》電子版)。由于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建議在正式文書中采用“辯訴”“告谕”等規範表述。
“辯告”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遍告、通告,其中“辯”是“徧”(即“遍”的異體字)的通假用法。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辯告”指廣泛告知或通告,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禮記·内則》中記載:“師辯告諸婦、諸母名”,意為師者将信息全面傳達給相關女性成員。
字形與通假關系
古籍用例
除《禮記》外,漢代陸德明在《經典釋文》中注釋:“辯音遍”,進一步明确了通假關系。唐代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也提到類似用法,如“班告,布告也”(注:此處“辨告”與“辯告”存在字形差異,需注意區分)。
常見混淆
“辯告”是古代通假用法的典型例子,理解時應結合上下文,避免與字形相近的“辨告”混淆。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禮記》或漢唐學者的注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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