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漕運的兵丁。《六部成語注·戶部》“旗丁”:“運船之水手人丁皆世襲其業,官給田糧,如八旗兵丁,故謂之旗丁。各船有一定之旗號。”《儒林外史》第四十回:“那日,便問運丁道:‘你們可曉的這裡有一個姓 武 ,名 書 ,號 正字 的,是個甚麼人?’旗丁道:‘小的卻不知道。’”
(2).猶旗兵。 太平天囯 石達開 《檄告招賢文》:“綏我士子,驅彼旗丁。”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南北議和史料·提議優待條件》:“旗丁或遞減或酌給一次截止,聽其自謀生計。”
旗丁是清代八旗制度下的核心成員,特指擁有旗籍的成年男性。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身份定義與隸屬關系
旗丁專指被編入滿洲、蒙古、漢軍八旗組織的在籍男性壯丁。他們是八旗軍事組織的基本構成單位,隸屬于特定的旗(如正黃旗、鑲藍旗等)和佐領(牛錄),身份世代相襲,形成特殊的軍事戶籍集團。其身份、戶籍管理與民籍(普通百姓)截然不同 。
核心職責與義務
旗丁的首要職責是“披甲當差”,即服兵役。他們構成清朝國家常備軍的骨幹力量,平時負責駐防、操練,戰時出征作戰。此外,旗丁還需承擔與軍事相關的各類差役,如守衛宮廷、衙署,管理官倉,押運漕糧(部分旗丁)等,其生計主要依賴朝廷發放的饷銀(錢糧)和分配的旗地。
社會地位與特權
作為“國家根本”,旗丁在清代享有高于普通民人的社會地位和法律特權。他們擁有做官(尤其是武職)的優先權,觸犯法律時也由專門的司法機關(如步軍統領衙門、八旗都統衙門)審理,量刑上或有優待。這種“旗民分治”的政策強化了旗人的群體認同。
制度演變與生計問題
清初旗丁尚能維持尚武精神和戰鬥力。但隨着承平日久,人口繁衍,加之“八旗生計”制度限制旗丁從事農工商等生産活動,導緻許多下層旗丁陷入貧困,依賴有限的錢糧難以維持生活,戰鬥力亦逐漸下降。清廷雖屢有救濟(如賞賜、建立養育兵制度),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
特定語境下的延伸含義
在漕運領域,“旗丁”有時特指被指派押運漕糧的八旗兵丁或綠營兵丁,他們負責保障漕船的安全運輸 。但此含義是其核心軍事職責在特定事務中的具體應用。
主要參考來源:
“旗丁”是清代曆史中的特定稱謂,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負責漕糧運輸的水手及兵丁,具有世襲性質,由官府分配田糧供養。其名稱源于與八旗制度的相似性,各船隊有固定旗號标識。例如:
廣義上也指隸屬于八旗體系的兵丁,包括滿洲、蒙古、漢軍等旗籍軍人。例如:
兩種含義存在關聯:漕運旗丁屬于八旗體系的分支,但職能更專一于運輸;而“旗兵”則泛指八旗軍事組織成員。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語境區分其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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