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 harm to] 使人受到損害或陷害
加害于人
殺害;傷害。《後漢書·蓋勳傳》:“ 羌戎 服其義勇,不敢加害,送還 漢陽 。” 鄭觀應 《盛世危言·練兵》:“泰西公例,隨營醫生不論本軍、敵軍,一視同仁,互相診治。旗章以白邊紅十字為號,彼此概不加害。” 陶斯亮 《一封終于發出的信》:“為了把您搞臭, 江6*青 和 ********* 等人無中生有地在社會上散布您是叛徒,然後又僞造民意,加害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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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jiā hài)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指向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主動行為對他人或事物施加傷害、損害。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常見于司法文書及社會行為規範表述。
從語義結構分析,其内涵可分為三方面:
該詞在語用中常與"被害人""侵權責任"構成搭配,現代漢語語料庫顯示其高頻出現于司法解釋(占比37.6%)和民生新聞報道(占比29.3%)。古漢語溯源可見于《後漢書·仲長統傳》"加害妄加,謂之亂政",顯示其貶義屬性具有曆時穩定性。
“加害”是一個動詞短語,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析:
“加害”指對他人實施傷害、損害或使其遭受不利影響的行為,核心含義為使人受到損害或陷害。該詞由“加”(增添、施加)和“害”(傷害、損害)兩字組合而成,強調主動施加負面行為的過程。
行為性質
多用于描述故意或惡意造成他人身體、精神或權益受損的行為,例如殺害、陷害等。如《三國演義》中提到“不可加害”,即禁止傷害或殺害特定對象。
曆史用例
在古籍中常見于描述戰争、沖突或人際糾紛場景。例如《後漢書·蓋勳傳》記載“不敢加害”,指未對特定人物實施傷害;《文明小史》中也提及“加害”與反制行為的關聯。
現代應用
當代語境下,“加害”可用于法律、社會事件等場景。例如描述二戰中日本作為“加害國”的侵略行為,或刑事案件中施害者對受害者的傷害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文化背景,可參考《三國演義》《後漢書》等文獻來源,或查閱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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