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禮酬謝。亦指贈送或酬謝的禮物。《新唐書·宋申錫傳》:“初, 申錫 以清節進,疾要位者納賕餉,敗風俗,故自為近臣,凡四方賄謝一不受。” 宋 蘇轼 《東坡志林·單骧孫兆》:“予來 黃州 ,鄰邑人 龐安常 者,亦以醫聞,其術大類 驤 …… 驤 、 安常 皆不以賄謝為急,又頗博物,通古今,此所以過人也。” 清 汪琬 《闵宜人墓志銘》:“其人知公瑟縮畏事,謀借以中公,遂言於官,欲拘公庭辱之,必得賄謝乃已。”
賄謝是一個由"賄"與"謝"組成的複合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賄"解釋為"用財物買通他人","謝"則包含"酬謝、報答"之意。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屬于古代漢語遺存詞彙,現代多用于法律文書及曆史文獻中。
從構詞方式看,"賄謝"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個語素具有相近語義關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載明,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書,指通過財物表達謝意的行為,但暗含權錢交易性質。
在法律語境中,"賄謝"屬于受賄行為的早期形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該行為已構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但現代司法實踐中更常用"賄賂"作為規範法律術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顯示,近十年司法文書已基本不使用"賄謝"表述。
典型用法如:"某官員收受商賈賄謝,終遭彈劾"(中華書局《古代判例選編》)。現代漢語建議在正式文書中使用"行賄受賄"等規範表述,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統計顯示,該詞在當代語料中的使用頻率低于0.0001%。
“賄謝”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細微差異,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基本含義
指通過贈送財物表達酬謝,或直接代指酬謝的禮物。這一用法在古代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新唐書》提到宋申錫拒絕接受“四方賄謝”,蘇轼《東坡志林》也記載名醫單骧、孫兆“不以賄謝為急”,均指謝禮本身,不涉及貶義。
現代引申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定義為成語,強調通過賄賂手段表達感謝或回報,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這種用法更側重“賄”的非法性,暗指為私利違反道德或法律的行為。
詞源解析
使用建議
在正式或學術場景中,建議優先采用中性含義(即贈禮酬謝),若需表達貶義,可明确上下文或使用“賄賂”“行賄”等更直接的詞彙,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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