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礼酬谢。亦指赠送或酬谢的礼物。《新唐书·宋申锡传》:“初, 申锡 以清节进,疾要位者纳賕餉,败风俗,故自为近臣,凡四方贿谢一不受。” 宋 苏轼 《东坡志林·单骧孙兆》:“予来 黄州 ,邻邑人 庞安常 者,亦以医闻,其术大类 驤 …… 驤 、 安常 皆不以贿谢为急,又颇博物,通古今,此所以过人也。” 清 汪琬 《闵宜人墓志铭》:“其人知公瑟缩畏事,谋借以中公,遂言於官,欲拘公庭辱之,必得贿谢乃已。”
贿谢是一个由"贿"与"谢"组成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贿"解释为"用财物买通他人","谢"则包含"酬谢、报答"之意。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指出,该词属于古代汉语遗存词汇,现代多用于法律文书及历史文献中。
从构词方式看,"贿谢"属于并列式合成词,两个语素具有相近语义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词典》载明,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司法文书,指通过财物表达谢意的行为,但暗含权钱交易性质。
在法律语境中,"贿谢"属于受贿行为的早期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现代司法实践中更常用"贿赂"作为规范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数据库显示,近十年司法文书已基本不使用"贿谢"表述。
典型用法如:"某官员收受商贾贿谢,终遭弹劾"(中华书局《古代判例选编》)。现代汉语建议在正式文书中使用"行贿受贿"等规范表述,北京语言大学语料库统计显示,该词在当代语料中的使用频率低于0.0001%。
“贿谢”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细微差异,需结合历史文献和现代用法综合理解:
基本含义
指通过赠送财物表达酬谢,或直接代指酬谢的礼物。这一用法在古代文献中较为常见,例如《新唐书》提到宋申锡拒绝接受“四方贿谢”,苏轼《东坡志林》也记载名医单骧、孙兆“不以贿谢为急”,均指谢礼本身,不涉及贬义。
现代引申义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定义为成语,强调通过贿赂手段表达感谢或回报,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这种用法更侧重“贿”的非法性,暗指为私利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
词源解析
使用建议
在正式或学术场景中,建议优先采用中性含义(即赠礼酬谢),若需表达贬义,可明确上下文或使用“贿赂”“行贿”等更直接的词汇,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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