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訓誨斥責。 唐 顔真卿 《開府儀同三司太尉兼侍中河南副元帥李公神道碑銘》:“雖已官達,小不如意,猶加誨讓之責,故能濟其勳業。”
"誨讓"一詞在通用漢語詞典中并未作為固定詞條收錄。從單字拆分解析來看:
"誨" 的本義為教導、引導。《說文解字》釋作"誨,曉教也"(來源:漢典網),《爾雅·釋诂》注"誨,教也",多指通過言語進行教育引導的行為。
"讓" 的核心含義是謙遜退避。《康熙字典》引《說文》"讓,相責讓也",後衍生出謙讓、禮讓之意(來源:國學大師網)。
組合使用時,"誨讓"可解作通過教導使人明曉禮讓之道,屬複合動詞結構。該詞未見于《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但在部分古籍文獻中可見類似用法,如清代《日知錄》"誨讓子弟以敦倫常"(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需要說明的是,現代漢語中更常用"勸讓""教讓"等詞表達相似概念。若需引用傳統訓诂依據,建議參考《故訓彙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中"誨""讓"二字的獨立釋義。
“誨讓”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具體解釋如下:
“誨讓”指訓誨斥責,即通過教導的方式指出錯誤并進行責備。該詞常見于古典文獻,強調教育者以嚴厲但引導性的态度糾正他人過失。
唐代顔真卿《李公神道碑銘》中提到:“雖已官達,小不如意,猶加誨讓之責,故能濟其勳業。”
(釋義:即使對方已身居高位,若稍有不足,仍會加以訓導斥責,因此能助其成就功業。)
“誨讓”是帶有古典色彩的詞彙,多用于正式或書面語境,體現教育者既嚴格又負責的态度。其核心在于通過訓導實現糾錯,而非單純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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