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死刑犯人暫緩處決。 清 制,各省死罪人犯,每歲審拟,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諸項,報部。至秋審時由刑部會同九卿詳核分拟,請旨裁決。見《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 龔自珍 《<昇平分類讀史雅詩>自序》:“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實,曰緩決。”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轶聞·谳獄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調姦婦女未成,緻婦女羞忿自盡者厥罪應絞,而有情實、緩決之分。”
“緩決”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主要指清代對死刑案件的特殊處理程式。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緩決”指對死刑犯人暫緩處決的司法程式。在清代,各省每年将死刑案件分為四類:
該制度體現了清代慎刑思想,龔自珍在《昇平分類讀史雅詩》自序中提到:“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實,曰緩決”。薛福成《庸盦筆記》記載,同類案件可能因具體情節差異被分為情實或緩決。
有現代資料将“緩決”解釋為成語,意為“暫時擱置決定以待時機”。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對曆史術語的引申誤用。
說明:以上内容主要依據清代司法制度記載(),現代引申義建議結合具體語境謹慎使用。如需完整制度細節,可查閱《清史稿·刑法志》等原始文獻。
緩決(huǎn jué)是一個漢字詞語,指的是行動或決策緩慢、遲疑,不能迅速做出決斷。
緩字拆分部首為纟,總共包含11個筆畫。
緩字的來源不詳。它在古代常常用作姓氏,也有一些地名和湖泊以緩字命名,具體起源不明确。
緩字的繁體是「緩」。
在古代,緩字的寫法略有不同,古漢字寫作「緩決」,主要用于史書和文獻中。
1. 在重要決策面前,領導經常會緩決而不會草率行事。
2. 他一直在猶豫不決,緩緩做出了最終的決定。
緩刑、緩解、緩急、緩和、緩存
遲疑、躊躇、拖延
果斷、迅速、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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