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 清 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 龚自珍 《<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调姦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而有情实、缓决之分。”
“缓决”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主要指清代对死刑案件的特殊处理程序。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缓决”指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的司法程序。在清代,各省每年将死刑案件分为四类:
该制度体现了清代慎刑思想,龚自珍在《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中提到:“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薛福成《庸盦笔记》记载,同类案件可能因具体情节差异被分为情实或缓决。
有现代资料将“缓决”解释为成语,意为“暂时搁置决定以待时机”。但此用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是对历史术语的引申误用。
说明:以上内容主要依据清代司法制度记载(),现代引申义建议结合具体语境谨慎使用。如需完整制度细节,可查阅《清史稿·刑法志》等原始文献。
缓决(huǎn jué)是一个汉字词语,指的是行动或决策缓慢、迟疑,不能迅速做出决断。
缓字拆分部首为纟,总共包含11个笔画。
缓字的来源不详。它在古代常常用作姓氏,也有一些地名和湖泊以缓字命名,具体起源不明确。
缓字的繁体是「緩」。
在古代,缓字的写法略有不同,古汉字写作「緩决」,主要用于史书和文献中。
1. 在重要决策面前,领导经常会缓决而不会草率行事。
2. 他一直在犹豫不决,缓缓做出了最终的决定。
缓刑、缓解、缓急、缓和、缓存
迟疑、踌躇、拖延
果断、迅速、决断
摆款鞭石拨闷承做赤心舛差绰态当先澹漠德隅电力拖动斗叟独峯驼泛恩歌堂海鳌鸿文画刺黄块块滑言会同馆惠允见小暗大简夷浇譌蛟兕浄尽精汰今王进贤极心乐倡骡马闷嘴葫芦免册勔勉拿大顶鸥波萍迹俳语皮笠皮条轻活青生色遒举泅游山壁商飙山公启缮览实年霜露之思太翁天狱畏畏缩缩五伯长陷陈先夫斜行横阵隙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