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 清 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 龚自珍 《<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调姦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而有情实、缓决之分。”
缓决是古代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专业术语,指对已判处死刑的案件暂缓执行处决的司法程序。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代,主要适用于案情复杂或存疑的案件,需经刑部复审后提交皇帝“勾决”。清代《钦定大清会典》规定,秋审后死刑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其中“缓决”即认为案情无重大危害,可暂不处决。
在现代法律语境中,缓决概念已演化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制度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通过司法复核程序体现慎刑原则,与古代缓决制度存在法理传承关系。
注:本文法律条文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清史稿·刑法志》,历史制度细节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
“缓决”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主要指清代对死刑案件的特殊处理程序。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缓决”指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的司法程序。在清代,各省每年将死刑案件分为四类:
该制度体现了清代慎刑思想,龚自珍在《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中提到:“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薛福成《庸盦笔记》记载,同类案件可能因具体情节差异被分为情实或缓决。
有现代资料将“缓决”解释为成语,意为“暂时搁置决定以待时机”。但此用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是对历史术语的引申误用。
说明:以上内容主要依据清代司法制度记载(),现代引申义建议结合具体语境谨慎使用。如需完整制度细节,可查阅《清史稿·刑法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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