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朝圈給旗人的田地。 清 孫嘉淦 《八旗公産疏》:“田甫就熟,而地棍生心,遂添租控種矣。稍有争執,即以民霸旗地告官矣。”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孫文定公》:“近畿土地皆為八旗勳舊所圈,民無恆産,皆仰賴租種旗地以為生。”《清史稿·食貨志一》:“ 雍正 初,清理旗地……令宗人府、内務府八旗具各種地畝坐落四至,編製清冊。”
“旗地”是清代特有的土地制度術語,指由國家分配給八旗官兵及其家屬的專屬土地。這一制度始于清軍入關後,順治元年(1644年)頒布的《圈地令》明确将直隸地區的官田、無主荒地劃為旗地,作為八旗軍戶的經濟保障。
從性質上看,旗地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旗人所有,但禁止私自買賣。據《清會典》記載,旗地分為“皇莊”“王莊”和“一般旗地”三類,其中皇莊由内務府管理,王莊分配給宗室貴族,普通旗地則按軍功等級分配。乾隆年間修訂的《大清律例》特别規定,旗地交易僅限旗人間進行,違者土地充公。
隨着社會發展,旗地制度在晚清逐漸瓦解。鹹豐二年(1852年)朝廷頒布《旗地買賣章程》,允許旗地進入市場流通。至宣統年間,北京周邊旗地已有60%以上轉入民戶手中。這一土地形态的演變,反映了清代社會從軍事化管理向商品經濟過渡的曆史進程。
權威文獻如《中國曆史大辭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和《清代土地文書輯考》(中華書局)均将旗地列為研究清代經濟史的核心概念,其制度設計對理解滿漢關系、土地政策變遷具有重要學術價值。
“旗地”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但核心含義與清朝土地制度相關。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概念
指清朝政府分配給八旗成員(包括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官兵及貴族)的田地。這類土地由國家統一分配,主要用于保障旗人經濟來源。
所有權與使用權
分配标準
普通旗兵按“計口授田”原則,每人分得30畝(5垧),稱為“份地”。
雍正年間曾清理旗地,要求登記土地四至并編制清冊,反映清廷對旗地管理的規範化嘗試。但實際中,旗地制度逐漸瓦解,部分土地通過典賣轉為民田。
如需更多細節,可參考來源:查字典、智彙三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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